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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涉案人员最高可获刑十年 案情仍待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08: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杭萧钢构涉案人员最高可获刑十年案情仍待调查


  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杭萧钢构涉案人员最高可获刑十年

  证券时报记者 李玉亭

  本报讯 日前,杭萧钢构(600477)3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最高可获刑十年。

  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

  杭萧钢构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为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前任证券事务代表陈玉兴和尚未正式确认身份的王向东,浙江省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涉嫌内幕交易罪执行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位办理过多宗证券案件的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同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该律师认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目前已经掌握了杭萧钢构案3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案情可能已经基本清楚。一旦罪名成立,3人将难逃牢狱之灾。

  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据了解,杭萧钢构的证券事务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中国股市首例。早在2005年底,伊利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李永平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案的原董事长郑俊怀则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如果罗高峰、王向东、陈玉兴被以内幕交易罪、涉嫌内幕交易罪起诉,则很有可能是去年6月份新刑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被以上述罪名起诉的案例,最高可获刑十年。

  案情仍有待调查

  杭萧钢构案的发展,从最初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到公司及相关高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再到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情一步步向纵深发展。目前,司法机关仅作出逮捕3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并没有涉及到杭萧钢构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杭萧钢构案的背后是否还另有隐情,仍然有待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结论。

  对于罗高峰的被捕,相关知情人士认为其很有可能是被人利用,上市公司高管是否卷入这一案件尚待调查,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证券事务代表并不属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而以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捕的陈玉兴和王向东则被认为是杭萧钢构案中的关键人物,但有媒体报道称,相关消息人士表示,罗高峰等三人并非内幕交易的最终幕后主使,这起内幕交易可能会涉及一家大型金融集团。

  截至记者发稿,杭萧钢构仍未就此事予以说明。董秘周滨表示,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正式的书面文字材料,公司正在就此事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届时会以公告形式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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