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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了二零零六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戴厚良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化72,900,432,64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中国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6,702,439,000股)的84.0811%。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年会以72,429,991,568股同意,2,979,6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及0.0041%,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年会以72,429,737,568股同意,3,124,3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及0.0043%,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审议通过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股东年会以72,429,721,468股同意,3,026,4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及0.0042%,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审议通过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二零零六年度之利润分配方案及派发末期股利。 股东年会以72,898,879,440股同意,1,419,2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及0.0019 %,通过了该项议案。 五、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中国石化二零零七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股东年会以72,779,660,540股同意,120,772,1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及0.1657%,通过了该项议案。 六、审议并批准川气东送工程项目,并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就川气东送工程项目采取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和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股东年会以67,206,824,368股同意,4,908,534,024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35%及6.8065%,通过了该项议案。 特别决议案: 七、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 股东年会以72,370,813,399股同意,351,977,339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0%及0.4840%,通过了该项议案。 八、有关中国石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股东年会以72,052,206,486股同意,4,140,0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及0.0057%,通过了该项议案。 九、授予董事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处理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所有事宜。 股东年会以72,052,106,486股同意,4,140,0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及0.0057%,通过了该项议案。 议案六、八、九由中国石化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占中国石化股份总数75.84%的股份)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年会审议,提案内容详见中国石化于2007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南华早报》、《经济日报》上刊登的公告。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律师出席了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A股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 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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