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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珠江(000505)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9:25 中国证券网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向和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4月20日通过《证券时报》刊登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3日上午在公告会议地点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9层如期召开,会议由谭曙光董事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4名(其中B股股东1名),均持有截止2007年5月18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相关证明;代表股份10896.8398万股(其中B股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3%。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律师及公司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提出新提案及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经公告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经公司及监事监票、计票,由谭曙光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均无异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1、《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6年度报告》
3、《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向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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