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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禁止投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03 第一财经日报
资金必须与现货股票相结合,不得投机性单边操作 江南 监管部门近日发放的《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显示,券商不得参与股指期货投机,只能以自营或集合资产管理方式进行套期保值或套利,且参与资金量受到严格限制。 业内人士分析,“着眼平稳”是当前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管理思路,控制机构投资者的投机性操作是其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以减轻股指期货对现货股票市场可能的负面影响。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券商的严格限制正体现了这一思路。 征求意见稿规定,券商不得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资金必须与现货股票相结合,不得开展投机性的单边操作。 根据规定,只有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可以开展股指期货自营业务,自营资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且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实际占用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如果券商以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示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约定,用于套期保值,并经监管层核准;对于已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经监管层核准。 此外,券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的资金受到明确的比例限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股票总市值。 在参与通道上,征求意见稿显示,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可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会员身份参与交易,交易方式为自营或集合资产管理;如果券商全资拥有期货公司,可以作为该期货公司的客户参与交易。相关账户须向证监局、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备,并由后两者负责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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