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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华夏蓝筹 交易代码:16031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0:29 中国证券网
基金简称:华夏蓝筹 交易代码:16031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的规定编制,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7年4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并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cn)上公告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华夏蓝筹
2、交易代码:160311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华夏蓝筹
4、申购、赎回代码:160311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11,130,590,981.62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1.01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65,930,90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5月2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转型、集中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转型及集中申购情况
1、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的兴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兴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由原基金兴科转型而成。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4月24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集中申购日期:2007年4月27日。
6、集中申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7、集中申购方式: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集中申购。
8、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西南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西部证券、德邦证券、上海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2007年4月27日当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集中申购的最终有效净申购金额为9,963,757,772.0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963,757,772.09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02,304.5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02,304.53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已于2007年5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二)原有基金兴科份额的转换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10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原基金兴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1,165,930,905.62元,原基金兴科的基金份额按照2.331861811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165,930,905份。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7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5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华夏蓝筹
5、基金交易代码:160311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65,930,90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内的参考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14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2,23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68,899,457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74.52%;场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7,031,448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25.48%。
(三)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527,148 9.99%
2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11,471,634 9.56%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4,108,426 8.93%
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9,218,543 6.79%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3,487,289 4.59%
招商证券-招行-招商证券基金宝集
6
合资产管理计划 50,319,794 4.32%
7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762,904 4.18%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富二
8
号信托产品 25,989,759 2.23%
国际金融-建行-中金股票策略集合
9
资产管理计划 23,261,016 2.00%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10
LIMITED 21,147,599 1.8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1512815(2-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725%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725%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5%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设以下等部门,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股票投资部:负责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2)固定收益部: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委托协议等,对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加以投资运用,以实现预期收益。
(3)机构投资部:负责特定客户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4)交易管理部:接受投资指令,在指令规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范围内买卖证券;负责组织开发相关的事前、事中合规性风险控制系统,协助公司在事前、事中控制相应的合规性风险。
(5)风险管理部:建立和执行公司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流程、方法和工具,保证能够有效揭示和控制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和信用风险。
(6)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策略的量化、新产品研究,ETF管理的优化。
(7)研究发展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8)养老金管理部:负责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养老基金的营销、研究和服务工作。
(9)基金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和执行管理,渠道开拓和维护,新业务拓展和培训,销售支持,客户信息管理。
(10)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成为独立的、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国际业务部致力于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推进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
(11)机构理财部:负责致力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增加资产规模,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客户满意度,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开展销售、服务及维护工作。
(12)理财中心管理部:负责理财中心的规划与建设;拟定理财中心年度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督促理财中心日常管理;组织理财中心员工的培训;协调理财中心的宣传推广等;
(13)市场推广部: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及产品推广(包括新产品发行推广和持续营销推广),媒体公共关系维护,公司内刊编辑发行。
(14)电子商务部:负责建立集客户服务、客户资源再开发、产品直复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营销平台。
(15)基金运作部:负责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来拟开展的委托投资等业务提供注册登记、直销后台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负责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报表服务和数据分析服务。
(16)信息技术部:支持基础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产品创新和业务开拓、数据整合与增值、机房管理、网络与安全保障、日常办公维护。
(17)法律监察部/稽核部: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咨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对员工进行合规教育,监察公司管理及运作的合规性。
(18)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负责组织与管理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资福利、劳动合同与档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工作。
(19)综合财务部: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预算及决算,制定并监督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组织企业公司筹资、投资、利润分配、成本、税务等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公司财务印鉴、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我公司共有员工223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174人。所有人员在最近3年内均没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弘弢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07年5月,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管理着基金兴华、兴和、兴安3只封闭式基金,华夏成长、华夏债券、华夏回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大盘精选、华夏红利、上证50ETF、中小板ETF、华夏回报二号、华夏稳增、华夏优势增长和华夏蓝筹12只开放式基金,以及亚洲债券基金二期中国子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是国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志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宝安集团中南证券深圳证券业务部调研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1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现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2月起任职)。
巩怀志先生,清华大学MBA。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组合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0月起任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年5月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巨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1100余亿元。
3、人员情况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8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景宜青、郭新华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间所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从基金集中申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集中申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7年5月21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007年5月21日
资产
清算备付金 6,613,835,009.70
交易保证金 2,580,964.16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581,718.16
应收股利 723,582.45
应收利息 7,148,130.40
其他应收款 32,320,000.00
股票投资市值 4,348,300,784.60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3,961,951,736.62
债券投资市值 316,028,842.90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315,132,894.11
资产总计 11,372,519,032.37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76,381,814.87
应付管理人报酬 5,506,452.19
应付托管费 917,742.03
应付佣金 10,552,459.30
其他应付款 670,578.15
应付收益 136,684.32
预提费用 219,069.38
负债合计 94,384,800.24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4,773,263,547.86
未实现利得 2,438,200,998.10
未分配收益 4,066,669,686.17
持有人权益合计 11,278,134,232.13
(2007年5月21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13元)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11,372,519,032.3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 4,348,300,784.60 38.24%
债券 316,028,842.90 2.78%
权证 - -
资产支持证券 -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6,613,835,009.70 58.16%
其他资产 94,354,395.17 0.83%
合计 11,372,519,032.3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行业分类 股票市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13,131,759.19 1.89%
C 制造业 1,385,515,991.06 12.28%
C0 其中:食品、饮料 198,290,721.32 1.76%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6,604,004.70 0.41%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762,370,854.61 6.76%
C7 机械、设备、仪表 330,653,617.63 2.93%
C8 医药、生物制品 47,596,792.80 0.42%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24,376,066.24 1.99%
E 建筑业 21,649,913.40 0.1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1,408,107.14 0.99%
G 信息技术业 192,773,655.66 1.7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89,150,168.76 4.34%
I 金融、保险业 972,075,870.21 8.62%
J 房地产业 528,493,470.64 4.69%
K 社会服务业 64,306,252.69 0.5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43,277,640.58 0.38%
M 综合类 102,141,889.03 0.91%
合计 4,348,300,784.60 38.56%
(三)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19,295,533 394,786,605.18 3.50%
2 600019 宝钢股份 21,600,000 280,800,000.00 2.49%
3 002024 苏宁电器 5,730,868 275,081,664.00 2.44%
4 600005 武钢股份 14,199,855 185,876,101.95 1.65%
5 600016 民生银行 13,299,989 175,293,855.02 1.55%
6 000002 万 科A 10,500,000 174,300,000.00 1.55%
7 600900 长江电力 11,508,289 164,683,615.59 1.46%
8 600519 贵州茅台 1,299,664 125,586,532.32 1.11%
9 600383 金地集团 4,199,867 122,552,119.06 1.09%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729,881 109,778,248.26 0.97%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国 债 167,978,815.50 1.49%
2 金融债 - -
3 央行票据 145,678,027.40 1.29%
4 企业债 - -
5 可转债 2,372,000.00 0.02%
合 计 316,028,842.90 2.80%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债券市值(元) 占期末净值比例
1 07央行票据18 145,678,027.40 1.29%
2 21国债⑶ 66,119,020.00 0.59%
3 02国债⒁ 56,108,540.00 0.50%
4 20国债⑽ 45,751,255.50 0.41%
5 锡业转债 1,810,000.00 0.02%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前10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1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10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本基金2007年5月21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交易保证金 2,580,964.16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581,718.16
应收利息 7,148,130.40
应收股利 723,582.45
应收网下新股申购款 32,320,000.00
合计 94,354,395.17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权证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无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的赎回
根据《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代码:160311)定于2007年5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一)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赎回本基金。场内赎回通过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交易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申请赎回。由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并进行份额折算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集中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不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基金赎回等事宜。
(二)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金融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2)
电话:(010)88087226/7/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6846859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B座0104(100022)
电话:(010)58693528/16/26
传真:(010)58693508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 64185181/82/83
传真:(010) 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080)
电话:(010) 82523197/98/99
传真:(010) 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崇文区安化寺幸福家园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2-4号(100089)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35号(100089)
电话:(010) 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 68460232
(9)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002-3003室(200120)
电话:(021)58772855/77/99
传真:(021)58772008
(10)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08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9号芳草园首层(510630)
电话:(020) 38460001
传真:(020) 38461077
(1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可以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信息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场外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 bankcomm.com 95559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95533
3 中国农业银行 www. abchina.com 95599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 boc.cn 95566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 cmbchina.com 95555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11185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gtja.com 021-962588、400-8888-666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csc108.com 400-8888-108
9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guosen.com 800-810-8868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newone.com.cn 400-8888-111、0755-26951111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gf.com.cn 020-87555888-875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citic.com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3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chinastock.com.cn 800-820-1868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htsec.com 021-962503、400-8888-001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lhzq.com 400-8888-555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xyzq.com.cn 021-68419974
17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cz318.com.cn 4008-888-999、027-65799999
18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swsc.com.cn 023-63786397
19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bigsun.com.cn 0571-96598
2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xcsc.com 021-68865111
2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wlzq.com.cn 020-87691530
22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yzq.com.cn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23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ewww.com.cn 022-28455588
24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tsc.com.cn 400-8888-168、025-84579897
25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i618.com.cn 0351-8686868
2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zxwt.com.cn 0532-5022026
27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dwjq.com.cn 0512-96288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cc168.com.cn 0755-82288968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bscn.com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3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gzs.com.cn 020-87320991、87320595
31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nesc.cn 0431-96688-99、0431-5096733
3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njzq.com.cn 025-83364032
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pa18.com 95511
34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ghzq.com.cn 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3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dgzq.com.cn 0769-961130、0769-22380828
3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ccnew.com 0371-967218、0371-65585256
3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guodu.com 800-810-8809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longone.com.cn 0519-8166222、0379-64912266
3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bocichina.com.cn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4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gsstock.com 0791-6285337、6288690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4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x168.com.cn 4008-888-818
4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www. qlzq.com.cn 0531-82084184
4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csco.com.cn 0755-83199511
44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fcsc.cn 0755-25832686
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 westsecu.com.cn 029-87419999
4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tebon.com.cn 021-68590808-8119
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 shsec30.com 021-962518
3、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四)基金日常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日常赎回要求
1、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2、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日常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公司已从2007年4月26日起,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对表决事项明确放弃发表意见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开会时未达到上述条件,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可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然后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计票方式为:由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8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比例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1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或买入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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