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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友谊股份(600827)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8:49 中国证券网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吴宝琛、傅霞律师参加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事宜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公告。公告披露了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就绪,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2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如期召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浦静波先生主持。经验证,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80人,代表股份139,044,59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29,196,765股的32.4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告披露的所有事项
1、审议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6、审议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7、审议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8、审议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9、审议公司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10、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对上述报告和提案的审议均以书面投票,逐项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对开票、计票进行监督,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票数统计显示,上述报告和提案均获得通过。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十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宝琛、傅霞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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