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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黄海(600579)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8:49 中国证券网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律意见(2007)第019号
致: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房立棠、曹钧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7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7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本届董事会系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产生和组成合法有效,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共代表股份144,355,420股,占股份总额的56.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经办律师:房立棠
负责人:栾少湖 经办律师:曹 钧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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