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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华合纤(600617)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8:49 中国证券网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邓师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它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07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了将于2007年5月22日召开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7年5月22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镇宁路525号上海新东纺大酒店如期举行。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25名,代表股份57401143股,其中A股55740542股,B股16606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7194800股的34.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24人,代表股份574011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3%。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邓师群 (签名)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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