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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8:49 中国证券网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连晏杰律师出席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上午9点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登记时另行通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股东出席权利、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必备事项。2007年5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登记日时通知了会议的具体地址。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2日上午9点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新华路160号)召开,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76人,代表股份92850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30%。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76 人,代表股份 92850501股,均为2007年5月14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以电子计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声明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连晏杰 律师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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