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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孚高科(00058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8:44 中国证券网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五届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监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7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
报》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07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
报》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7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
报》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7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2007年4
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的《无锡威孚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07年日
常关联交易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
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所持股份为
148,080,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0%。金杜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06年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06年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报告》;
4、审议《续聘2007年度境内审计事务所的提案报告》;
5、审议《续聘2007年度境外审计事务所的提案报告》;
6、审议《公司2007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报告》;
7、审议《公司预计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报告》;
8、审议《关于更换董事的提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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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下接签字页)
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 丽 子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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