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关于大橡塑(600346)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9:01 中国证券网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字[2007]006号
致: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马男出席了于2007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18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8、关于整体搬迁改造的议案;
9、公司董事辞职的议案;
10、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各项报告和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法定数额以上有效通过,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男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