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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飞国际(000768)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08:17 中国证券网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3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7年5月16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72,538,79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1%。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放弃了表决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 郭 斌
贺伟平
20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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