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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朝华(000688)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9:06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ST朝华 公告编号:2007-020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涉讼事项。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投资公司、凉山州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房产)、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成都雅彻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雅砌)、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涪陵金昌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实业)出资纠纷一案。
1、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朝华实业收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07)川凉中民初字第21号],通知该公司就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投资公司、凉山州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立信、华祥房产、涪陵建陶、成都雅砌、涪陵金昌出资纠纷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2、诉讼基本情况。
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投资公司、凉山州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三公司为原告)与四川立信、华祥房产、涪陵建陶、成都雅彻、涪陵金昌(上述五公司为被告及朝华实业(第三人)因出资纠纷,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
2003年,四川立信通过收购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所持有的西昌锌业6737万股股份成为西昌锌业第一大股东后,对西昌锌业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投资现金11300万元增加西昌锌业的注册资本,验资后,四川立信将此款分两笔转回四川立信;2003年,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应科技)以专利权折价29732万元投入西昌锌业,但该专利权未过户到西昌锌业,朝华陶瓷和大华陶瓷分别代立应科技支付14732万元和15000万元现金置换此专利权,使立应科技成为西昌锌业的股东。此后,立应科技又将股份转让给四川立信,同时由朝华陶瓷代四川立信支付268万元以增加四川立信持有西昌锌业股权268万股,使四川立信持有西昌锌业28305万股股权,四川立信转入的投资款和立应科技转入的投资款均在完成验资后,陆续转回四川立信。
四川立信实际控制西昌锌业以后,凭借大股东地位用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与西昌锌业进行了大量的无实际交易的资金往来,造成了西昌锌业欠其三家关联公司的债务,其中欠涪陵建陶6000万元,欠成都雅彻4183.5万元、欠涪陵金昌2000万元,后将此债权转三家关联公司持有西昌锌业的股权,之后,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这三家关联公司所持有的西昌业的股份抵偿给朝华实业。
另外,2003年,华祥房产以其拥有的位于重庆市南门山、军分区、南山的三处共计92928.43平米的房产折价21197万元作为出资,投入西昌锌业,成为股东,但该房产未过户至西昌锌业,但朝华实业仍通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并申请执行,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华祥房产所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份抵偿给朝华实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四川立信、华祥房产、涪陵建陶、成都雅彻、涪陵金昌及第三人朝华实业利用关联关系,并利用取得西昌锌业控制权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抽回对西昌锌业的出资,并且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虚构债权取得西昌锌业的股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西昌锌业现在资不抵债,原告投入锌业公司的资金2363万元全部损失,对于此损失被告及第三人法应当赔偿。
为此原告向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以入利用大股东地位操纵西昌锌业公司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363万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讼金额约14.4亿元。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事项中,将对本公司的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具体影响将根据法院裁定为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程及对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五、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公司2004年、200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公司预计2006年净利润仍将出现巨额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2007年4月27日)起,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ST朝华,股票代码:000688)实施停牌,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为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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