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红星发展(600367)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8:35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367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在贵州省镇宁县白马湖山庄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25日在贵州省镇宁县白马湖山庄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07年4月20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实行了回避表决,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下无正文)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琴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马娴慧
马焱
2007年4月2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