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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诉日企反倾销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07:59 证券日报

凯恩股份诉日企反倾销获胜

  本报讯 凯恩股份(002012)今日公告,公司于2006年3月3日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19日,

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80号公告,公布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根据初裁决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5%—40.83%)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07 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 号公告,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对我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凯恩股份电解电容器纸是公司的主导产品,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2004 年和2005 年电解电容器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0.01%和62.23%,受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的影响,电解电容器纸的盈利能力逐年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2006 年,电解电容器纸实现销售收入17,310.89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4.34%。商务部的终裁决定,将有利于公司主导产品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开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商务部最终裁定如下: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 年4 月1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

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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