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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参与金融期货办法初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7:08 北京商报

  股指期货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了。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对外征求意见。业内人士指出,两周内,已有6部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密集出台,为股指期货与上半年推出做着最后的冲刺。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要求,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具体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前者可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但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而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则可以受托为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另据记者了解,有关部门近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采用近月或者交易活跃合约(可以展期)进行套期保值。非

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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