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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董事长:中医药应加快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10:20 中国经济时报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九芝堂股份公司董事长余克建建议

  记者王彧 王晓红北京报道 “中医药法制建设滞后,是制约中医药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贯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通过立法解决中医药发展的突出问题已迫在眉睫。”在京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九芝堂股份公司董事长余克建给大会提交建议,呼吁中医药加快立法。

  据余克建代表介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此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行政法规层面,1987年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

  但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保障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中医药条例》也显现出一些不足,一是《中医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较低;二是《中医药条例》调整的范围还比较窄,《条例》共6章36条,尽管许多条款都带一个“药”字,但很笼统,没有针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中药管理的条款,其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三是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另外,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看比较分散、不系统;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在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扶持、保护、促进发展的力度不够;与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相比相对滞后。在《中医药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中医药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

  余克建代表解释说,《中医药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为中医药立法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建国五十多年来的中医药工作实践,在管理上积累了大量成熟经验,对中医药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国外传统医药立法,也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经验。所以,中医药立法不但迫切需要、切实可行,而且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建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计划,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及时颁布实施,以保护、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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