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热电收缴大股东违规炒股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9:00 上海青年报

天富热电收缴大股东违规炒股收益

  本报讯(记者 王琛琛)作为天富热电(600509)的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却违规买卖天富热电股票,其售股收益13.5万元终被收缴。

  天富热电(600509)昨日宣称,今年以来,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1030045股,占总股本的51.66%)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共买入12.44万股,卖出4.44万股,获得差价收益135420元。依据《证券法》规定,其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天富热电所有。目前,天富集团已表示将在5日内把这一款项划至天富热电账户。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尽管《证券法》早有明文规定,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触及雷区。今年2月1日,太工天成(600392)公告称,其第三大股东山西宏展担保有限公司共出售公司股份166万股,但在不足六个月的期限内,误操作买入了公司100万股股份,其相关收益归太工天成所有。同日,*ST上风(000967)公告称,公司原董事王淼根于2006年10月24日、11月2日分别以4.48元及4.04元的价格买入公司流通股1000股与1500股,并于2007年1月10日以4.53元的价格卖出2500股,共获利785元。鉴于王淼根在买入公司股票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进行申报,对此,*ST上风董事会作出了收缴其所获收益的处理。

  对于公司股东或高管违规炒股的现象,业内人士称,大股东可能不知道这个规定或者想利用这个规定给上市公司盈利,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10多万的收益对一个公司来说只是个小数目,根本没必要冒风险这么做。在缺乏有效控制手段的情况下,难免会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违规操作,关键是如何加强监管,有效阻止违规事件的发生。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该尽快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监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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