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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科技信息披露岂能儿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2:29 新闻晨报

方兴科技信息披露岂能儿戏

  □贺宛男

  方兴科技是近期最为强势的股票之一,才10来个交易日股价已从3元多涨至8元,翻了一番多。在此期间,公司先后三次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前两次均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直至27日,公司终于承认,中国建材集团有关人员已就有关股权转让事宜与大股东进行“意向性商洽”。于是,在指数暴跌8.8%之际,该股竟又逆势大涨4.48%。

  方兴科技27日公告是这样表述的:“就市场中近期有关重组的传闻,城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回函说明:近年来,蚌埠市政府、蚌埠市国资委及城投公司,就华光集团(控股股东)合作重组事宜,与多方进行过多次接触洽谈,并且目前仍在积极寻求对外合作。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有关人员曾于2月7日来蚌,与蚌埠市政府、蚌埠市国资委及城投公司,就划拨城投公司持有华光集团部分股权事宜进行意向性商洽,但迄今为止,尚未签订任何正式协议,也未签订任何意向性协议,或就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一开始还有这么一段文字:根据本公司

股票的异常表现,上证所关注本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为此,公司书面征询华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城投公司,并于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云云。这就是说,第三次异动公告是在上交所的关注下,在“不披露便停牌”的监管措施下(公司已停牌三日)被迫给挤出来的。

  方兴科技前两次“公司一切正常”的异动说明,分别发布于2月6日和2月12日,而第三次的公告证明,2月7日中材公司已派人去蚌埠洽谈,此后公司股价连续两天涨停;可12日,公司再次公告无应披露信息,股价又连续两天涨停。到底有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市场作出了最好的注解。

  今年1月31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新修改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耐人寻味的是,方兴科技并未“签订任何意向性协议,或就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是进行“意向性商洽”而已。这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协议”改为“商洽”,就把有关条文给规避掉了。

  可是27日,上海证券报“方兴科技暴涨有注解”一文中却透露了这么一个细节:“中材集团并非只是到蚌埠去走马观花,而是已经准备了相应的重组方案。某位获悉重组方案的券商研究员告诉记者,如果中材集团按照既定方案注入资产,方兴科技2007年的每股收益有望达到1元左右。”果真如此,难道这还算是“并未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方兴科技真的已在着手重组却又刻意隐瞒,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5条同时又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如果上述券商研究员是参与重组的中介机构,他向媒体披露,就涉嫌传播内幕消息,但如果不是,那券商研究员是否又涉嫌造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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