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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03:16 中华工商时报
“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经过10月31日至11月3日连续4天的公开审理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于12月1日做出判决:周益明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伦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周益明由此成为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 和周益明一同受审的还有明伦集团财务经理刘文中、明星电力副董事长赖学军、明伦集团财务总监史云、明星电力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峰和明星电力财务总监赵丽萍。5名被告同样犯合同诈骗罪,刘文中被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赖学军、史云分别被处4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5万元;赵丽萍和王峰分别被处3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0万元。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发还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周益明入主明星电力后,自任明星电力公司董事长,并安排明伦集团的赖学军等人进入公司高层,控制明星电力的生产经营。取得控制权后,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等人通过对外投资、非法拆借、转口贸易、国际贸易等方式,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4.63亿元人民币和1074万美元,共计约5.5亿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院显然认同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公诉人指出,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 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有消息称,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这起被遂宁人称为“老鼠吃大象”的大案是怎样酿成的?据了解,明星电力公司是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营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资产状况良好。 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明伦集团,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时就与遂宁市政府开始洽谈。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据警方调查显示:在收购明星电力前的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647万元。 周益明还采取了一系列造假手段: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用11万元买来深圳市一家污点会计师事务所做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审计报告,虚构公司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为逃避法律规定,与周益明有着特殊关系的银行高管还为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周先后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等三家银行获得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 明伦集团自2003年成为明星电力的大股东之后,就开始了疯狂的资金大转移。不到4个月,就将明星电力5亿元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2005年,明星电力亏损3.5亿元。 见过周益明的当地干部告诉记者,所谓“福布斯年轻富豪”的周益明,看上去就是一个“楞头青”,让人难以相信他是一个拥有几十亿资产的成功企业家。事实上他的骗局并不难识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政府失察,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受贿(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周某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致使国有资产和股东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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