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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塑(000509)9月难产决议现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07:4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S*ST华塑(000509)9月难产决议现形

  北京中融达暂时占了上风,但其中仍存有诸多变数

  证券时报记者 袁立波

  S*ST华塑(000509)的“闹剧”在继续上演。在停牌两个多月后,S*ST华塑终于揭开了9月初召开的股东大会内幕的面纱,在历经一番刀光剑影的你争我斗后,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暂时为这场大股东权益斗争标上了一个逗号,北京中融达赢得了事实上的大股东资格。但斗争似乎还没有结束。

  暗流涌动的股东大会

  2006年9月2日,在成都金河宾馆会议中心,S*ST华塑的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在此召开,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法院认定的所有权人身份,“代替”大股东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S*ST华塑5631.57万股股份,占S*ST华塑总股本的22.53%)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

  会上,对于免去、增补S*ST华塑董事、监事类的议案,与会股东出现了很大分歧,对于增补仲永健、刘元军、申琦和李先慧为董事的议案、免去王之钧、窦学海和倪进凯董事职务的议案,股东大会表决否决了议案;而对于免去卢庚保董事职务,增补周建华为董事的议案,以及免去冷海涛监事职务,增补庹敏为监事的议案,股东大会表决则通过。

  知情人士称,看似简单的表决结果,其实并不简单,其间隐藏了大股东由来已久的权益之争。资料显示,在此次议案中被提请增选为董事而被否决的人选———刘元军、申琦和李先慧,均由山东同人实业公司提名,而李先慧即为山东同人实业公司的董事长。

  股东大会召开后,由于对此次股东大会参会第一大股东资格确认涉及争议,同时,S*ST华塑董事会收到来自股东等各方面对北京中融达的股东资格及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性的异议。因此S*ST华塑迟迟未就此次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法院查明纠纷原委

  由于北京中融达以大股东身份参会受到其他股东质疑,北京中融达遂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26日,绥阳县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7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绥阳县法院称,经审理查明,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S*ST华塑5631.5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22.53%,自2002年以来为S*ST华塑第一大股东。但2006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山东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将其持有的S*ST华塑该股份过户登记到北京中融达名下。

  法院还称,今年7月27日,S*ST华塑董事会决议重新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布相关公告。8月29日会议登记时,山东同人持其名下股东账户卡进行会议登记,同日,北京中融达持5月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的裁定对同一股份进行参会登记。

  收到两家公司登记材料后,S*ST华塑会议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多数观点均认为北京中融达所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定效力,高于山东同人所依据的股权登记效力,应当尊重和服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故认定北京中融达为该股份权利的所有人,确认北京中融达享有该次会议的投票权和表决权。依照资格审查结果,北京中融达参加了此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但会后,S*ST华塑个别高管人员及有关人士又对北京中融达所依据的执行裁定效力提出异议,提出需要确认该裁定是否仍然有效为主要问题的疑问,因为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股东大会决议迟迟未能向全体股东公告。9月15日,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又向S*ST华塑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S*ST华塑对该院民事裁定书规定的内容予以协助执行。

  基于查明的事项,绥阳县法院判决此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判决S*ST华塑按规定对此次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并驳回北京中融达提出的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谁是真正的大股东?

  谁是S*ST华塑真正的大股东,是山东同人还是北京中融达?目前的情形是: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与绥阳县法院通过审理后认定,北京中融达已是事实上的大股东。

  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彬回忆了山东同人与北京中融达对大股东权益纠纷的过程。他说,在2005年10月时,北京中融达实际受内蒙古永丰伟业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再转委托邢一、刘淑平收购山东同人100%股权,该收购款项清结并交接完毕,邢一被选举为山东同人法定代表人。

  李郴表示,依据选举文件,邢一或者被授权人可以合法持有山东同人印章。该收购交接完毕后,邢一、刘淑平又委托山东同人现任董事长李先慧办理山东同人的股东变更备案,但出乎北京中融达意料之外的是,李先慧却将股权登记给自己名下67%股权,并登记自己为法定代表人。

  北京中融达发现已经收购的该股权,被李先慧利用持有委托代理变更手续不当获得后,于今年5月17日在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起诉李先慧,将其名下该67%股权申请法院查封。依据稍后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的民事裁定,裁定山东同人持有S*ST华塑5631.57万股股份,过户登记到北京中融达名下。

  但7月15日,李先慧又代表山东同人与

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自2006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将其名下持有的5631.57万股股份权利,委托南充天益资产投资公司行使。8月11日,经山东省章丘市法院调解,山东同人自2006年8月14日起,履行与南充天益签订的委托合同,南充天益经李先慧以山东同人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陈萍参加此次年度股东大会。

  另一方面,邢一依据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身份和生效法院执行确定义务,致函S*ST华塑,声明否认李先慧委托该股份委托事实,继续同意执行法院生效裁定义务由北京中融达行使该持有股权权益。

  此后,李先慧又以山东同人登记法定代表人名义,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8月28日裁定中止民事调解书执行。这些生效法律文书暂时中止北京中融达享有股权权益,中止基准日为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裁定日8月28日,而此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基准日为8月24日,再审裁定的最后权益中止日,在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基准日以后,造成了后来的大股东身份合理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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