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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家家商标之争将再度过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10:34 中国证券报

山西汾酒家家商标之争将再度过堂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高院决定再审“家家酒”商标侵权案

  本报记者 陈健健

  山西汾酒(600809)与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有关“家家酒”商标的多年恩怨仍然未能画上句号。

  山西汾酒今日公告,公司于11月2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裁定书,老传统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西汾酒商标管理行政裁决一案,北京高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老传统一审胜诉

  山西汾酒与老传统公司的恩怨源自对“家家酒”商标的争夺。

  由于认为侵犯其“家家”牌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老传统公司将山西汾酒诉至法院。老传统公司称,该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为保证“家家”产品的上市和产品质量新建了厂房和先进的生产线。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给老传统公司批准注册了白酒产品的“家家”商标。老传统公司因此认为,山西汾酒在与老传统公司注册“家家”商标的同类产品白酒上使用“家家”作为商品名称在山西各地广泛销售,违反了《商标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30日,山西汾酒收到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山西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赔偿老传统公司2001年至2002年6月利益损失800多万元。

  第一个回合,老传统公司获胜。

  老传统再审一败再败

  不过,山西汾酒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公司有关人士当时表示,尽管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但公司认为老传统公司主体资格不当,属恶意抢注商标,应当撤销:而和公司有委托关系的义泉涌公司对“家家酒”名称使用在先,依法应当保护在先权利。

  2004年6月3日,山西汾酒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裁定对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此回合山西汾酒胜利。不过老传统公司不服判决,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山西汾酒都告上法院。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争议裁定:对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

  老传统公司仍然不服气,再次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8日,山西汾酒收到北京市高院行政判决书:驳回老传统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同时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有关撤销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的争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8月30日,山西汾酒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撤销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驳回老传统公司的诉讼请求。

  眼看胜利在望,不料山西汾酒今日又公告,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看来,“家家”酒商标到底酒香入哪家,还要再等待些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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