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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赔偿案终审判决历时三年投资者成功维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9:25 上海青年报
中国首例全额赔付的证券民事赔偿案诞生 不少新投资者对于“郑百文”这个名字或许有些陌生,但即使更名为“三联商社”,这只股票的虚假信息欺诈行为令诸多投资者亏损累累的事实不会消失。2003年8月,有三位投资者向郑州市中院递交了对这颗“地雷”的民事赔偿诉讼,历时三年的等待,河南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报讯(记者 谢潞锦)郑百文证券民事赔偿案在经历了三年的等待后,原告范女士等三名投资者终于等到了喜讯。日前,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三名原告的全部诉求,从而使得该案成为中国首例赔付率达100%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三位投资者由此将获得其超过17万元的索赔总金额。由于上述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因此郑百文虚假陈述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经画上了完满句号。 郑百文(600898)于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10月31日,新华社刊发《郑州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揭露郑百文在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的背后是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其后,郑百文陷入泥沼沦为“PT股票”。2003年7月,经过山东的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变身“三联商社”重新上市。 2003年8月,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分别向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原“郑百文”)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赔偿。2005年12月,郑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三联商社不服一审判决,在法院庭审答辩阶段,三联商社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及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主要理由,认为其不该承担责任,并请求法院作出合理合法判决。但最终在今年10月20日开庭后,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三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保护。 作为这三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一审到二审,这是首例法院全程支持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案的判例,完全体现了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决心,并使证监会一直强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实际之中得到落实。他还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最大限度依法保护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诉讼三张牌 郑百文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对郑百文做出行政处罚,郑百文公司及大部分被处罚人员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当时任郑百文公司外部董事(相当于现在的独立董事)的陆家豪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维持证监会处罚决定的判决。应该说,陆家豪案实质上是中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第一案。2002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原总经理卢一德、原财务处主任都群福作出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在证券市场中,一个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并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虽然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并不鲜见,但这样兼有行政、刑事、民事“大满贯”式的结局并不多,除郑百文外也只有六七家,包括红光实业、银广夏、大庆联谊、圣方科技、科龙电器等。 ■回顾历史 证券民事赔偿路途艰难 本报讯(记者谢潞锦)与郑百文民事赔偿案完满结束相对应的是,此前数次同样性质案例有的没有完全解决,有的采取了和解方式,有的则维权之路漫长。 大庆联谊案部分赔偿 2004年8月26日,大庆联谊381名投资者共同诉讼的判决书送达,293名投资者胜诉,获赔562万元,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暂告一段落,但这只是解决了部分赔偿。293人中244人的判决金额比请求金额要少,整体获赔率为55%;此外还有88人败诉,未获得赔偿。 东方电子案请求和解 投资者诉讼东方电子民事索赔案也超过三年了,最后产生了中小投资者要求和解集体谈判的局面,想尽快了结该案。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共涉及7000余名中小投资者、诉讼标的4亿至5亿元。东方电子在股改中承诺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公司愿意拿出6000多万股股票承担赔偿责任的65%。根据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请求法院召集、主持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的函》,股民请求法院召集并主持东方电子案和解的集体谈判。业内专家认为,和解就等于双方在互相减压,但最终结果尚是一个未知数。 银广夏案胜负参半 银广夏的控股股东与股民就民事赔偿问题的两次谈判结果不同。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和近40名股民代表参加了与银广夏方面的一次谈判,由于双意见分歧过大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多位股东代表示要求获得全额赔偿,并要继续诉讼。 另一场谈判是上海股民杨某等两位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律师宋一欣参与的,并与银广夏方面的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达成了和解协主义,同意接受每10元送2.2股的赔偿条件。不过,这个赔偿离投资者60%至70%的赔偿心理预期较远,持股两三年内收回成本或增大赔偿率的目标较难。宋一欣律师认为,对于这个和解协议,两位投资者只是被迫接受的选择,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 ■律师体会 这一仗投资者完胜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权益受损的郑百文投资者因此得以向河南郑州中院提起诉讼。当时,由于法院对投资者提交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材料的立案审查持续了好长一段时间,最后估计只有约十位以内的投资者正式起诉。时至今日,我仍感到很困惑,像郑百文这样影响很大、权益受损人数众多的案件,竟然起诉者这么少,显然难以理解。我相信,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绝对不止这个数字,可为什么起诉人数又这么少呢?难道投资者不想或者没有信心维权吗?是三联商社与其他投资者已达成了庭外和解,还是加长的立案审查期限制了投资者的起诉?我无法回答。而我所代理的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案件则在2003年8月被郑州中院受理,投资者要求法院判令郑百文(即三联商社)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历时三年,法院的终审完全支持了这三位投资的赔偿请求,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在这三位投资者的起讼案件中,二级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在迄今为止的证券民事赔偿判决中是绝无仅有的。至此,郑百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维权活动取得完胜,可以这样说,由郑百文事件引起的诉讼至此也告一个段落,郑百文也将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历史坐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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