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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虚假陈述 股民上告北海银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9:57 每日经济新闻

年报虚假陈述股民上告北海银河

  袁田恬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表示,目前已经接受了北海银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委托,起诉北海银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因其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袁国华已经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严义明表示,原告根据北海银河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临时报告、2003年年报等文件及其他文件和相关信息,经认真阅读后,据此得出北海银河公司业绩优良的判断,进而作出对北海银河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的判断,并在新时代证券公司,自2004年4月12日起合法有效地购入北海银河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000806)股票共计76751股。

  原告在征集诉讼代理公告中表示:“鉴于北海银河(下称G银河)2002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G银河董事、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原《证券法》第63条公司的独立董事应该对G银河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华寅会计师所有限责任公司对G银河2003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该公司的银行帐户、应收账款有效实施函证及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在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虚增销售收入、隐瞒银行借款的报表数据予以确认,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该事务所未能尽到会计师审计谨慎、勤勉之责任,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应该对G银河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北海银河公司因其虚假陈述行为于2005年6月受到了财政部的处罚。根据财政部该处罚认定,北海银河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之间通过将关联方资金往来确认为收入的方法虚增了部分销售收入和利润。北海银河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重侵犯了中小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严义明表示,之所以把独立董事列为被告,是因为他把这作为推动去年开始的独立董事运动,提升独立董事责任感及独立性的努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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