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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明星电力董事长周益明涉嫌诈骗 最高可判无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建军 原明星电力董事长周益明被以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起诉,这在已经受到法律惩罚的资本玩家中还是首例。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人士昨天表示,周益明涉嫌犯下合同诈骗罪的证据确凿,法院最终判决罪名成立的可能性很大。此罪量刑最高可判无期。 自10月31日开庭以来,周益明案已成各方关注的焦点。庭审过程中,遂宁检察院不长的起诉书中,涉及案情的只有短短几行定性的文字。但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掌握了大量祥实的证据,只是没有将周益明等人涉嫌犯罪的过程罗列出来而已。昨天是庭审的第3天,法庭还没有将12组证据全部质证完毕。 检方对周益明按合同诈骗罪进行公诉,是基于其当初受让明星电力股权,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资产审计报告。遂宁检察院人士对记者表示,周益明掏控明星电力的具体途径,是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等,获得了对明星电力的操控权。但如果没有以欺诈方式取得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位置作前提,周益明及其控制的明伦集团,就不可能对明星电力进行大肆鲸吞。 为周益明辩护的北京恒通律师事务所闫永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周益明按合同诈骗罪起诉非常牵强。明伦集团订立的合同是和明星电力原大股东签署的,与明星电力之间并无任何合同。而明伦集团并未从合同方那里骗取任何财物。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周益明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是将不同的行为罗列到一起的结果,这有悖刑法的相关精神。虽然刑法修正案(六)规制了大股东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但那是在周益明“出事”后才修订完成的,因而不具有追溯效力。 记者检索刑法224条发现,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而遂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侦查结论说,明伦集团是周益明花10万元买来的公司执照,后以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在与遂宁市有关部门洽谈收购明星电力股权期间,周益明出钱让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炮制了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约27亿和12亿的审计报告。 合同诈骗罪威慑资本玩家 □本报记者 陈建军 如果周益明最终被法院判处合同诈骗罪,这个首例将对其它资本玩家形成极大的威慑。法律界人士认为,过去由于按不同罪名起诉导致最终量刑有限,处罚一直存在偏轻现象。 从周益明在明星电力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并无创新之处。实际上,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现为虚假注资、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进而达到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而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时,此前都按不同罪行进行分类处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唐清阳说,将资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资、挪用资金等罪名进行分别定罪量刑,忽略了其欺诈行为的整体性质,从而使得量刑的打击力度大大降低。 记者比较了刑法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几项罪名的刑罚规定,发现它们最高的刑罚也不超过十年,绝大部分是在三年以下。相反,按刑法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名成立,法院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说,要使证券市场的犯罪成本远远低于犯罪收益,真正杜绝犯罪得益、守法吃亏的“羊群效应”,解决它最好的办法是痛宰领头羊。 周益明案20日前宣判 □本报记者陈建军 昨天,遂宁中院对周益明、刘文中、赖学军、史云、王峰、赵丽萍等被告的审理进入第3天。法庭在当天质证和辩论之后休庭,但会在本月20日前做出宣判。 周益明案从10月31日开庭审理。除第一天进行法庭调查外,此后两天进行的都是质证。到昨天下午5:40庭审结束,司法机关搜集的12组证据中尚有2.5组没有进行质证。北京恒通律师事务所闫永安律师说,法庭今天上午将继续进行质证,下午就会进入辩论阶段。 闫永安律师的说法得到了主审法官李德昌的证实。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天将是周益明案最后一天的审理,然后就是下一次的判决。本月20日之前,法庭就将做出宣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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