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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南航特大腐败案灰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6:44 财经杂志

  一名财务经理何以挪用公款逾10亿,鲸吞资产数千万

  □ 本刊记者 龙雪晴 季敏华/文

  10月24日傍晚6时,牵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下称南航集团)委托理财巨亏丑闻的特大腐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结束庭审。

  在此一周之前,“南航案”首次开庭即引起广泛关注。法庭上,被拘一年有余的南航集团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原副总经理彭安发、汉唐证券原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身着黄色囚衣,并排坐上被告席。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汉唐证券亦派出一名清算组成员,作为单位代表列席被告。

  公诉人指控,陈利明受贿约5367万元,贪污约1234万元,挪用公款12亿元;彭安发挪用公款3亿元;汉唐证券及韩晓军单位行贿1642.6万元。

  这一惊人的犯罪数字,还非“南航案”所涉的全部。起诉书显示,南航集团在2001年至2005年短短四年内,总计在汉唐证券、世纪证券违规委托理财43.55亿元。这一“天文数字”,甚至远高出2005年中“南航案”案发时外界的最坏设想。

  此外,南航集团作出如此巨额的委托理财决定,仅凭集团总经理一人的授权,并未经由任何公司制度程序。作出授权决定者是当时的南航集团总经理颜志卿,他已于2004年11月退休。

  10月24日的第二次开庭进入举证和辩论阶段。两次庭审共历时近15小时,当庭未作判决。

  失陷委托理财

  “南航案”以2005年夏曝出的委托理财巨亏为发端。当时案情虽不明朗,但这起发生于中国最大航空集团的重大经济案,已引起海内外舆论大哗。当年7月,陈利明、彭安发和韩晓军先后被广东省检察院批捕。

  检方指控,2001年8月,陈利明、彭安发和时任南航集团总经理的颜志卿三人商量,决定利用集团公司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由于这一业务属违规,三人商定此事不外传,具体事宜均由颜志卿授权陈利明全权代表办理,彭安发负责面上的监管。

  因行业特性而握有充沛现金流的南航集团,素有盘活资金的内在需求。2001年后,这一需求因南航主营业务不振而被逐年放大。《财经》记者获悉,南航上下,不但集团及下属财务公司大举委托理财,集团多个部门也都卷入其中。其中,既有直接委托券商理财的“双方协议”,更有大量涉及中介的“三方协议”(参见《财经》2006年第9期“南航:沉重的翅膀”)。

  在获得颜志卿授权后,陈利明于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间,与汉唐证券、世纪证券签署委托理财业务共计43.55亿元,并以拿“顾问费”方式获得巨额贿赂。

  其中,2001年8月到2003年4月间,陈利用南航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以南航集团名义在汉唐证券进行四次一年期的委托理财,共计16.43亿元。汉唐证券原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事先与陈商定,代表汉唐证券私下与陈签订“顾问费合作协议”,按理财金额1%分四次支付陈“顾问费”1642.6万元。陈以其朋友的公司广州白云东盛商业中心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委托韩开立银行账户,将“顾问费”陆续汇入。

  同时,陈、韩二人再次商定,按每年10%的固定收益率,将上述“顾问费”交由韩代其投资理财。

  陈利明在庭上辩称,上述费用均由韩晓军自行汇入白云东盛商业中心账户,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也从未取用过这些钱。

  控方又指出,2002年4月到2005年6月间,陈再次利用南航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以集团财务部名义在世纪证券进行了七次委托理财,共计27.13亿元;其中,2004年7月至9月间委托世纪证券理财的总计12亿元未能履约,造成南航集团亏损。

  同样,陈私下与世纪证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按理财金额1%-1.5%的比例,收受贿款3429万元。数次合作中,陈有时以“王强”或“刘和”的假名签署协议,有时并无签署任何协议。部分款项委托韩晓军投资;部分兑成港币,转入陈在香港的股票账户,并在香港买进东方航空股票680万股;另有部分款项汇入房产公司,支付陈亲属的购房款(近227万元)等。

  2003年5月20日,以陈利明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成盈公司,与韩晓军控制的广州朗富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国债投资协议书,前者将4000.29万元交由后者投资理财,约定固定收益为10%。一年之后,双方续签协议一年,此时金额增至4500万元。陈利明在庭上辩称,他未在这份协议上签字。

  除以“顾问费”名义大举索贿,陈利明还被控贪污罪。2003年3月,在南航集团委托世纪证券进行一笔5.13亿元的理财业务后,陈指示世纪证券,将支付南航集团的一笔固定收益款1234万余元,汇入成盈公司账户,将该款占为己有,并委托韩晓军进行理财。

  挪用之便

  10月24日展开的法庭辩论,集中于陈利明是否实际控制汉唐证券、世纪证券给予的“顾问费”,以及韩晓军的行为究系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汉唐证券数位证人的证言表明,汉唐委托理财一般签有两份协议,主协议为委托理财的具体金额和保底协议;附带协议则是关于顾问费和其他中介费用的比率等规定。汉唐证券规定,顾问费的比率在1%-3.5%之间,因南航集团是汉唐十分重视的“重大客户”,经总经理特批给予韩晓军3.5%的顾问费权限,但具体操作由韩自行与南航方面商议。

  对陈利明的讯问笔录显示,陈承认白云东盛商业中心、成盈公司是其控制的壳公司。但在法庭举证阶段,陈表现激动,全然否认自己实际控制两间公司,声称根本不知道存在“附带协议”,也无上述两公司公章 。然而,相关证人证言和大量书证,却令陈利明的自我辩解苍白无力。

  公诉人还指控陈利明六项挪用公款的事实,发生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陈分别向中信、兴业、光大、招商、农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以南航集团名义贷款,金额从3000万元至4.3亿元不等。

  由于南航集团是总资产高达723亿元的央企,在各家银行贷款并非难事。调查显示,陈利用南航集团名义进行贷款及资金调度动辄上亿元,其随意性和自由度惊人。

  在以南航集团名义获得贷款后,陈数次将贷款挪作他用。这些资金或借给朋友使用,或被韩晓军及世纪证券高层借用,或被用于填补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窟窿。

  在陈利明被控的六次挪用公款事项中,其中五次南航集团只是按期或展期收回了银行本金和利息,集团本身并无任何收益;另外一笔3亿元的资金被借给韩晓军,至今未收回。

  造成南航集团巨额损失的挪用发生在2003年末。当年8月,韩晓军由汉唐证券调至民安证券任职,当时民安证券极缺资金。这年11月,在未履行任何集团规定的借款程序,未签订任何借款协议,也未得到任何担保的情况下,陈利明私自以南航集团名义从招商银行广州机场支行贷款3亿元,该款之后划给韩晓军,用于填补民安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

  2004年5月,上述3亿元贷款到期,韩晓军未能按时还款,陈利明又私自操作贷款展期一年。当年7月,招行要求陈提前还款,陈又私自以南航集团名义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出3亿元,用于归还招行贷款。

  同是7月,韩晓军从保证金账户将3亿元支出,其中1.6亿元用于归还其在光大银行的贷款,另外1.6亿元划到其个人控制的两家公司,用于投资收购三江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股权。

  至案发时,韩晓军未能归还3亿元,致使南航集团也不能归还华夏银行的3亿元贷款。

  混乱的授权

  上述3亿元贷款挪用事件,亦为南航集团原副总经理彭安发被控挪用的缘由。公诉人称,2003年8月,陈利明在向韩晓军表示同意后,提出此事需请示彭的最后决定。随后,韩由陈陪同去彭的办公室,向彭提出借款3亿元的要求。彭同意后,由陈具体经办。

  彭安发在庭上辩称,直到2004年3月陈利明来到他办公室口头汇报委托理财的情况时,才听说挪用3亿元资金之事;此时该笔款项已经发出,他本人事先并未认可,但也并未及时向上级汇报。“陈当时表示,已经就此事请示过颜志卿,而且钱是‘锁定’在银行,未经南航集团的同意不得动用,资金是安全的。”

  彭安发表示,陈利明拥有南航集团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拥有代表集团签订理财协议和从银行贷款业务的权限,实际上陈利明是直接向集团一把手颜志卿负责。

  现年58岁的彭安发是领航员出身,服务民航业近40年,是南航系内口碑较佳的技术干部;2001年升任南航集团副总经理,同时任南方航空(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29)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排名中,彭安发位列第三,仅次于董事长颜志卿和副董事长刘名启。

  须发尽白的彭安发表示,自己虽然在南航集团分管财务,但并不能对具体业务进行授权,“想想这么多年我最遗憾的事情,就是老总一次都没有授权给我。”

  颜志卿的证言中也提及对陈利明、彭安发二人的授权权限:“陈利明一个人负责去和证券公司谈,签协议和从银行贷款,负责款项调动”;“彭安发没有向我提出要有决定贷款和给谁理财的权项,也没有提出要有决定将银行贷款借给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权力,所以他没有这样的权力。”

  《财经》记者向南航集团员工了解到,现年56岁的陈利明与颜志卿为湖南老乡,出身贫寒,参军转业后进入南航,由颜一手提拔,素来颇得颜的信任和重用。

  陈利明在庭审时表示,主管其工作的高层即是颜志卿、彭安发二人,只要其中一人同意,他就可以具体经办有关业务。他声称,除了3亿元贷款一项由彭安发同意以外,其他五项贷款都曾获得颜志卿的授权同意,由南航集团办公厅发出授权书后,他才能够向银行贷款,用于各项委托理财业务。

  然而,此说推翻了陈自己在接受调查阶段的供词:此前,陈从未提及就贷款事项请示过颜志卿。他还否认南航集团对于委托理财有过任何书面的规章制度,而是“全凭公司少数几位高层的授权即可操作”。

  公诉人在庭辩时重点指出,南航集团的很多财务制度都不完备,管理混乱;集团总经理对陈利明的授权过于宽泛,授权委托书上对授权内容规定模糊,且并非一事一授权,部分授权有效期限居然长达一年。更不能回避的是,南航集团高层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授意违规委托理财,这才导致陈利明有机会在此过程中大肆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

  陈利明在最后陈述时痛陈悔意:“这是我人生历史上的失败,是一个悲剧。”据悉,陈利明之妻已于陈案发后自杀身亡。陈在湖南老家务农的兄长前来旁听,在庭下唏嘘不已,哀其家破人亡。

  另一方面,彭安发则坚称自己无罪。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起诉彭安发伙同陈利明挪用公款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且证明彭有罪的证据,仅有利害关系人陈利明、韩晓军的言词证据,不足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目前,对于各被告方的判决结果尚待法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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