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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中关村股改方案为10股送1.2股加特别追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22:28 新浪财经

快讯:中关村股改方案为10股送1.2股加特别追送

  新浪财经讯 中关村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中关村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为送股加特别承诺。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送1.2股。2、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特别承诺。

  二、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如果2006年度中关村不能实现扭亏为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按每10股流通股获送0.3股的比例追加送股一次,追送股份的总数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中关村流通股股本计算为11,245,408股。一旦触发上述追送股份条件,在中关村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实施追送对价安排。追送股份对象为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的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最晚不晚于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5日内公告)。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时间内披露2006年年报,或者2006年年度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视同触发追送股份条件。

  (2)如果2007年度中关村全年实现净利润低于6,748.4694万元,即每股收益低于0.10元(按现总股本67,484.694万股计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按每10股流通股获送0.3股的比例追加送股一次,追送股份的总数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中关村流通股股本计算为11,245,408股。一旦触发上述追送条件,在中关村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实施追送对价安排。追送股份对象为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的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最晚不晚于2007年年报披露之日起5日内)。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时间内披露2007年年报,或者2007年年度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均视同触发追送股份条件。

  (3)本公司股东海源控股有限公司单独承诺:积极协助中关村妥善解决因CDMA产生的33.9亿元担保(在2005年年报中已因CDMA相关的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约1.2亿元);海源控股同意单方在股改中因CDMA担保的解保事宜对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承诺追加送股一次:

  如果中关村在2007年12月31日前解除了CDMA的担保,未支付或支付的解保对价不超过公司可以冲回的上述坏帐准备时(即公司净资产不为此相应减少),不视为公司为CDMA解保发生了实际经济损失,海源控股不予追加送股;如果中关村支付的解保对价在1.2亿元以上、1.69亿元以下(含已计提的应收款坏帐准备约1.2亿元,下同;即公司净资产为此相应减少在4900万元以内),海源控股将其股改后保留股份(含先按特别承诺业绩追加送股后)的50%作为追加对价;如中关村支付的解保对价在1.69 亿元以上(即公司净资产为此相应减少在4900万元以上),海源控股将其股改后保留的全部股份(含先按特别承诺业绩追加送股后)作为追加对价。

  如果中关村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能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解除该担保,海源控股将其股改后保留的全部股份(含先按特别承诺业绩追加送股后)作为追加对价。

  公司将在2007年年报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因CDMA担保的原因,公司未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公布年报,则视为CDMA担保未解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追送股份对象为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的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最晚不晚于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日内公告)。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本公司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关村收购事项同时进行,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06年9月6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1122号《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本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确定并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日、现场投票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一)本公司

股票于2006年9月25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10月13日复牌,自本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复牌日为股东沟通时期。

  (二)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10月12日之前(含该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三)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10月12日之前(含该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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