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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京旅 披露两起涉诉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1:16 证券日报

G京旅披露两起涉诉案件

  本报讯 G京旅(资讯 行情 论坛)(000802)今日公告称,公司曾于2001年3月19日向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4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4.95‰期限36个月,由北京戈德提供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京西旅游偿还贷款本金4855000元未履行其余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北京戈德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就此,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京西旅游向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4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812796.11元(截止2006年3月3日)。2.京西旅游偿还北京银行从2006年3月3日起到给付之日的利息。3.北京戈德对京西旅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京西旅游和北京戈德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

  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京西旅游、北京戈德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7957796.11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受理了北京银行诉公司及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截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此外,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武夷山支行于2005年6月9日将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G京旅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武夷山酒店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利息人民币674012.83元,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平法院于2005年11月12日判决:被告武夷山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夷山建行清偿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原告武夷山建行拥有对武夷山酒店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8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和违约金的额度范围内有限受偿的权利;被告G京旅对本案物的担保以外尚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G京旅表示,上述贷款及其逾期等事项发生在2004年底京西旅游重组前,上述重大诉讼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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