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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ST华塑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案将二次过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0:45 中国证券报

*ST华塑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案将二次过堂

  中融达股东身份存疑

  本报记者 靳军 成都报道

  昨日*ST华塑(资讯 行情 论坛)(000509)公告称,北京宣武区法院将再审北京中融达投资公司与*ST华塑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一案,同时判定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依据8月15日原调解书,北京中融达享有*ST华塑22.53%股份权益,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同时参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据此,北京中融达提出更换董、监事各一名及授权经理层对公司债务进行重组等三项提案。

  在9月2日*ST华塑年度股东大会即将召开前,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已直指问题的核心:大股东股权究竟属于谁。然而,*ST华塑昨日的公告并没有使这个核心问题变得清晰。原因在于,公告没有澄清两点:第一,中融达是否享有*ST华塑22.53%股份权益,可否参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二,中融达提出的三项议案是否将会被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记者就以上两个问题采访*ST华塑董事长刘壮成时,他表示作为当事人不便就此表态,称公司将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那么,北京宣武区法院8月28日的民事裁定书是否隐含了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呢?公告显示,北京宣武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北京中融达与*ST华塑表决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为: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记者就该问题咨询了业内律师。律师告诉记者,这个判决的关键就在于裁定书中的“中止”二字,因为此“中止”与彼“终止”的法律意义相去甚远。律师介绍,“中止”的意思可以理解为:由于原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待定,因此原裁定暂停,有待进一步审查。而“终止”的意义则为:原裁定被推翻,由原裁定产生的一切法律程序停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宣武区法院的再审裁定并未完全推翻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从而使得北京中融达的股东身份存在着不确定性。此外,*ST华塑年度股东大会将于9月2日召开,法院在此之前不太可能完成再审,而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最终取决于北京宣武区法院的再审结果。作为*ST华塑控制权争夺战中的“不速之客”,北京中融达8月18日第一次亮相就被法院确认拥有与*ST华塑大股东山东同人完全相同的22.53%的股权,同时提出包括更换董事、监事各一名等三项颇具分量的提案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而与此对应的是,8月26日*ST华塑二股东

南充天益也提出改选三名董事的议案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南充天益和股东身份存疑的北京中融达分别提出共计改选四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的提案,使得*ST华塑控制权争夺增添了更多变数。答案也许能够在9月2日*ST华塑重新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揭晓,而这次大会注定不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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