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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所反驳科龙诉讼称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不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1:26 东方早报
针对科龙(000921)诉德恒律师事务所因同时向顾雏军与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严重侵犯公司利益一事,德恒律所昨日发表声明否认了起诉书所述内容。有关律师也认为,科龙的诉讼理由十分牵强。 日前,曾为科龙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德恒律所被科龙告上法庭。科龙在起诉书中称,与其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北京德恒,不仅在整个调查期间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相反却接受了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顾雏军个人委托,参加了中国证监会在3月23日举行的处罚听证会。科龙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因此要求北京德恒归还此前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 为此,德恒律师事务所昨天发表声明称,起诉书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声明称,该所律师未代表任何个人出席起诉书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且科龙公司与顾雏军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是利益冲突双方。“在证监会调查科龙一事中,科龙与顾雏军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科龙起诉德恒的理由非常牵强。”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昨天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民法规定,只有代理人同时接受了在同一事件中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的委托才构成违规。但顾雏军的问题是在证监会对科龙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在相关处罚决定出来前,科龙与顾雏军之间不构成利益冲突。从德恒与科龙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来看,在这个特定的时间和事件中,德恒为顾雏军提供法律服务完全没有问题。 他还指出,虽然顾雏军是在未经科龙董事会讨论和决议的情况下,代表科龙同北京德恒签订合同。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德恒有理由相信顾雏军能够代表科龙,因此其与科龙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 据了解,科龙与德恒去年6月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在签字生效之日起5日内科龙向后者支付200万元,监管部门现场调查结束进入法律审查后15日内公司再支付200万元,若本案处理结果为科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再次支付200万元律师费。合同签订的同年6月,科龙向德恒支付了200万元律师费,一个月后,顾雏军在科龙董事会拒绝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情况下,通过江西科龙向北京德恒再次支付了200万元律师费。 早报记者 陈其珏 实习生 孙晓旭 刘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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