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第四大股东将所持法人股悉数出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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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今日,美尔雅公告称,公司第四大股东武汉聚鑫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聚鑫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923.5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分别转让给四家公司。但这笔股权转让行为最终实施,还须解除这些股权的司法冻结方可实行。
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具体为:上海大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823.5万股(受让价864.67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28%;青岛杰宏商务有限公司受让90 0万股(受让价94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北京杰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创润纺织有限公司,分别受让100万股(受让价10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公告称,因武汉聚鑫公司与湖北美红服装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其持有的美尔雅1923.5万股社会法人股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6年6月8日起至2007年6月7日止。且因与华夏银行武汉汉口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裁定,其持有的美尔雅上述股份已被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06年6月13日起至2007年6月12日止。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要想最终实施,还须解除司法冻结方可实行。 公告称,根据各方提供的资料,武汉聚鑫公司与受让四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受让四方声明,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前六个月内未有在二级市场买卖“美尔雅”股份的行为。 美尔雅2005年年报显示,2003年7月25日,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美尔雅34.43%的股份,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曾经受让过武汉聚鑫公司15.41%的股份,并因此成为武汉聚鑫公司的股东。因此,今日公告所称股权转让,实际上意味着湖北美尔雅集团间接转让了一部分美尔雅的股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