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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G鑫茂官司还可以继续打到200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G鑫茂官司还可以继续打到2009年

  -本报记者李晓晔

  “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与G鑫茂(资讯 行情 论坛)的信用证官司还可以继续打到2009年。”28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忽然接到接近G鑫茂(000836 原名:天大天财(资讯 行情 论坛))管理层的知情人士爆料:“G鑫茂的公告故意给投资者造成一种错觉,这一官司已经完结,公司已经就这一事件计提2.2亿。其实,日本信越化工公司刚刚才和G鑫茂打完了2004年1月1日—2005年8月31日的官司,日本方面胜诉,2005年9月之后的还没开始打。根据合同日本信越化工公司还能就以同样理由将G鑫茂告上法庭,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依法还可以获得4亿多赔偿。”

  29日上午,本报记者分别致电G鑫茂办公室、董秘办、法律部核实此事,被告知“涉及公司商业活动,不便透露”。

  马拉松诉讼直至2009年?

  前述知情人士指的合同即是:G鑫茂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双方约定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之间,G鑫茂以不可撤销的循环信用证方式向受益人日本信越化工公司支付产品货款,购买每年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等额外汇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

  但是订立《协议》不久,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其间虽经双方三次修改合同,但日本信越公司仍未进行实质性降价,致使G鑫茂公司产品不具有市场竞争性。因此,G鑫茂第二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终止与日本信越化工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授权公司通过司法程序执行。记者多方查找,未发现G鑫茂专门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进行公告,不过通过公开信息可以推断出决定终止合同的时间应该是在2003年11月27日—12月31日之间。

  “从终止合同的那天起,公司就已经预料到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会采取法律措施,所以公司立刻向天津市高院就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信用证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前述知情人士透露。

  2004年1月2日,天津市高院受理立案,并下达了有关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04年1月7日起,G鑫茂止付此基础买卖合同项下的、由中信实业银行开出的循环信用证。2004年5月31日,日本信越公司又向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最高院对此案管辖权做出终裁,裁决天津高院对天大天财与信越公司及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信用证欺诈止付纠纷享有管辖权,但天津市高院对《协议》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2005年2月1日,日本信越公司向日本商事仲裁会提出仲裁申请。2005年8月31日,信越公司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约2.2亿人民币。

  2005年12月6日,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做出仲裁裁决书,G鑫茂被判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约2.2亿人民币,并按迟付款年率6分计算利息,2006年3月12日G鑫茂对诉讼计提约2.2亿元。

  2006年3月21日,G鑫茂向天津市高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结果的申请,天津市高院于次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06年8月15日,G鑫茂以日本信越化工公司合同欺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协议》及相应三次合同修改无效、撤销并终止履行,同时要求日本信越公司赔偿该公司因履行该合同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人民币20?183?638.60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本信用证官司与天津中院审理的合同欺诈这是两个官司,法院没有最终判决日本信用证官司不予执行,仍然有执行的可能性。就在日本进行的信用证官司而言,双方没有达成‘本次诉讼完成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不再上诉’的协议,诉讼风险仍然存在。到2009年3月31日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日本信越公司都有权利就2005年9月以后的纠纷再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为何明知有诉讼风险

  却不及时披露

  “事实上,公司在终止合同时已经预料到了诉讼风险,但是却一直没有将这种风险及时、明确地披露,直到日本胜诉判决下来后才突然进行了大比例计提,令当时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前述知情人士称。

  “因为很早就有打诉讼官司的准备,确实应该明确公告提示风险,告诉投资者继续存在诉讼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爱可信传媒技术公司财务经理、注册会计师刘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依照现有会计制度,审计师应该对企业涉及诉讼可能产生的损失在审计年度做出合理估计。对于符合或有负债要求的事项,做出合理预提,将金额反应在当期损益中。按照会计的基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应该在当期预见损失发生时计提损失计提,而不应该到期末损失发生时突然计提。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分三种情况:如该事项很有可能且能可靠计量,则确认为预计负债;如该事项只是有可能或不能可靠计量,则不确认为负债,但需对外披露;如该事项只是极小可能,则不需确认也不需披露。

  “虽然日本信用证官司的判决一直没有执行,但是不排除执行的可能性。一旦最终支付该笔款项,将对公司以后利润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公司承诺的利润目标无法实现。”知情人士称,公司被民营企业接管后在股改方案中提出了追加对价承诺,如果2006年G鑫茂净利润低于1800万元,2007年低于1900万元,2008年低于2000万元,公司大股东就得对小股民们追送股份。

  “公司不仅不将未来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告知投资者,还在公告中着重笔墨说,如果胜诉,公司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将得到改善;且有可能获得信越方赔付;本公司未来光纤生产经营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出现这样的情况是非常小概率的,这则公告有误导投资者的倾向,是不负责任的。”知情人士说。

  “会计师事务所曾就迟付款年率6分的利息(每年约1200万)今年中期报告要不要做计提征求过公司意见,但是最后在中报中还是看不到计提。”知情人士称,这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于投资者的一种漠视态度。

  宋一欣律师认为,G鑫茂没有将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损失及时告知投资者,涉嫌两种违法的可能性:首先,信息披露本身存在违法的嫌疑;其次,没有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也同样存在违法嫌疑。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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