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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英华法人股股东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田露

  G英华今日披露了法人股股东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的相关情况。

  G英华表示,2006年4月18日,公司原法人股股东华创合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平安信托设立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华创合润持有的5760万股社会法人股;同时平安信托于2006年4月18日与上海润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千程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在信托计划成立第24个月后,平安信托将其持有的中科英华的股份按照1.34:1的比例一次性转让给上海润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千程实业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9日,上海润物、上海千程又分别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合同编号T0607),并于2006年6月23日加入了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与劣后受益人。

  2006年8月28日,平安信托和上海润物分别与陈远、窦兴荣、张艳清;平安信托和上海千程分别与吴明昌、徐华妮签订《信托合同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上海润物将其拥有的中科英华信托计划劣后受益权中的29.52.%、22.57%、5.21%分别转让给陈远、窦兴荣、张艳清;上海千程将其拥有的中科英华资金信托计划劣后受益权中的21.35%、21.35%分别转让给吴明昌、徐华妮。上述转让后,上海润物、上海千程不再持有中科英华信托计划的劣后受益权。

  同时信托劣后受益人陈远承诺在中科英华集合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不享受该受益权的收益分配。

  从有关资料来看,信托受益权可以被划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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