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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南京万科侵犯商标权未果 万科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6:56 东方早报

告南京万科侵犯商标权未果万科上诉

  早报记者 林佳佳

  拥有“万科(资讯 行情 论坛)”商标权的“深圳万科”告“南京万科”侵犯商标权一案有了新的进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深万科败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8月2日从深万科风险管理部获悉,深万科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并判“南京万科”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

  总部位于深圳的深万科(000001)成立于1984年5月,以

房地产为核心业务,是中国大陆首批公开上市的企业之一。1994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6类(不动产事务)注册了“万科”商标。去年,“万科”商标还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悉,深圳万科自1991年开始跨地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来,在上海、天津等地工商局登记的分公司名称均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1年深万科进入南京,却发现南京早在1999年就已有一家名为“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万科”)的企业。由于双方协调未果,深万科南京分公司只能以“南京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去年6月,深万科一纸状书将南京万科告上南京市中院,要求南京万科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1万元。

  据了解,不同于“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企业名称权具有地域性。南京市中院以被告企业名称是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未对万科字号突出使用,因而没有侵犯“万科”商标专用权为由,判决原告深万科败诉。

  “被告在广告宣传页上落款为‘策划创意:南京万科’,这就是突出使用‘万科’的证据。”深万科委托代理人颜雪明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万科”二字并非汉语中的现成词汇,没有任何约定俗成的含义。1999年万科在国内房地产行业已有很高的知名度,这种背景下被告以“万科”为企业字号,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存在巧合等因素,只能是“傍名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认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收集的是我们2000年做的宣传,当时深万科的南京分公司还未成立,”被告南京万科委托代理人、南京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宏辨称,“宣传中的‘万科’是与‘南京’一起使用的,是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简称,不能算作‘突出使用’。”且南京万科从事的是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及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与“万科”商标注册的不动产事务类别略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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