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改方案致深发展管理层的公开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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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6:50 证券日报 | |||||||||
深发展董事会及各位董事、监事会及各位监事: 1、深发展现行推出的股改方案,以公司分红作为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而财政部2005年5月23日颁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第九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根据深发展已经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深发展现阶段呆帐准备提取严重不足,现金分红不符合上述规定。我们已就此事致函财政部,希望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在深发展呆帐准备金提取不足的情况下,其作为对价的分红方案不应获得批准。 2、深发展在其股改说明书“特别提示”栏第2项也提到:“如果本公司在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股东分红前呆账准备提取低于适用法律之规定,则就前述分红本公司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前需取得财政部的同意或批准。” 根据深发展股改说明书之规定,在未获得财政部正式批复前,深发展董事会无权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若强行召开相关会议并进行投票,则违背了对股东的承诺,属于违法行为,董事应为此单独并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作为深发展流通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我们在此提请各位董事对上述情由予以关注并采取相应必要之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若最终发生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各流通股股东利益之结果,我们将保留对相关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 4、我们同时提请深发展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依法忠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可能会发生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关注,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或制止该违法行为的发生。 山东中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马文海律师 2006年7月6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