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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股份第三大股东将请监管介入协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1: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旭光股份第三大股东将请监管介入协商

  劢达事就“旭光股份董事会回绝临时提案”表态 事态如没转机请求监管介入

  证券时报记者廖继锋

  本报6月30日报道了旭光股份(600353)(资讯 行情 论坛)29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第三大股东北京劢达事时隔近一年时间后再度发难公司董事会,要求增加7项临时提案
,但均被董事会回绝。在记者日前的进一步采访中得知,劢达事将在适当的时机再次提请董事会就其所提议案进行协商。而所谓适当时机,劢达事代理人李彬声言不排除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李彬告诉记者,当天股东大会结束后,并没有找旭光董事会继续沟通。他认为,现在也许并不是最适当的机会,如果还这样找他们谈,其结果依然是被退回。李彬表示,目前自己“并没有什么谈判的条件”。不过他还是希望董事会能够给劢达事一个负责任的结论性意见。

  李彬说,“在旭光董事会退回其所要求增加的7项临时提案的解释中,有些说法并不适当。”

  他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临时增加的提案只应做形式上的审查,即提交议案的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应对议案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更不能因为临时提案的内容与公告提案的内容不一致而将临时提案认定为与原议案内容重复。李彬表示,按照他的理解,董事会已经超越了职权范围,将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转交董事会处理。

  不过对这种说法,旭光股份见证律师范自力表示,董事会当然应对议案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中国

证监会2006年3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14条并没有规定召集人必须对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不过旭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16条则列明:“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规定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查。”李彬表示,就这个问题,他们将与公司继续沟通。

  至于最终的结果,李彬希望所提7项议案能够在股东会的名义下获得通过。他表示,尽管公司对2005年的业绩只是做了财务政策的变更,但“手脚做得太大了,利润被完全平掉,致使中小股东利益遭受侵害。”但事实上,以目前劢达事仅4.72%的持股比例,即使议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实在也很难获得通过。不过他也表示,视市场情况,劢达事并不排除进一步增持公司股权的可能。

  据了解,劢达事早在2003年以前就已经进入公司,当时还叫作成都劢达事。不过,在2005年10月,这家公司已经迁往北京,成为了北京劢达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近一年前,就是这家劢达事曾经起诉当时公司11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要求法院支持判令新的科技入主旭光股份无效,后被法院驳回起诉。而更早些时候,京博

资产管理公司以前公司第二大股东成都国腾违反协议内容,提起类似的诉讼请求,不过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因此,劢达事被当时的市场怀疑得到了京博的授意,以小股东的名义在新的科技入主旭光的过程中“搅局”。京博以及劢达事的反复出手,被认为是实质上股权之争的外在表现。甚至在记者了解过程中,有知情人还透露京博在暗中收购了劢达事的股权,才使得劢达事这家小的法人股东在“沉寂”多年后发言。

  对这种说法,李彬表示,劢达事虽然是在所谓“京博起诉事件”之后紧接着浮出水面的,但劢达事与京博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即控制权或持股。不过李彬承认自己的确与京博不少人认识。但劢达事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后来和现在的一系列做法,是以一个普通投资者身份,对旭光股份管理层变动和控制权转移的正常看法和表达。但是在记者一再追问下,李彬声明,自己只是劢达事的顾问,并没有在劢达事担任任何职务。

  李彬表示,事态发展至此,一定会继续铺展,其将把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使得公司不得不考虑与我们谈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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