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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增发遭阻击 投资者发现大量法律漏洞和违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17:43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海航增发遭阻击投资者发现大量法律漏洞和违规

  亮相以来一直颇受争议的海南航空(资讯 行情 论坛)定向增发,被流通股东逮着法律漏洞和行政违规提起诉讼,而证监会的审批也成了一桩悬案

  本刊记者 谢姝/文

  6月14日,本刊获悉,由于投资者的投诉,海南省证监局开始关注海南航空(600221)在
增发过程中的问题。对此,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做了批示。事件的起因是,上周有小股民起诉海南航空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涉嫌多桩违法违规事项。原本承诺6月30日前完成股改、7月4日前实施定向增发的海南航空忙中又添一乱。

  小股东阻击

  海航小股东陈连余兜里揣了两份起诉书,一份是上周寄往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起诉书,诉中国证监会在对海南航空定向增发的审批事宜上存在行政违规;另一份是打算寄给海口市海兰区法院的民事起诉书,诉海航定向增发资质不“达标”、增发决议逾期失效,并诉海航在相关细节中“做了手脚”,明显违反定价原则、信息披露、关联股东回避、召集时间、审判程序等有关规定,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陈连余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海航撤销实施定向增发有关决议且证监会撤销批文。

  陈连余的代理律师北京海勤律师事务所的李鹤将这份起诉书改成投诉信,于5月23日递到证监会。

  据了解,民事起诉状举证的主要证据来自海南航空的公告,每一条“罪状”后面均指出海航明显违反了某条法规,气势十足。本报采访独立第三方律师和会计师评价两份起诉状,结论是,起诉状本身的理由和证据很充分,海航确实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

  海航公告被小股东抓住的把柄中,最明显的是:尽管定向增发并未实施,海航便已收到拟增发对象之一“新华控股”按每股2元增资的15亿元,而2006年4月29日刊登的2005年年报中,竟然将这笔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项下,使得海航每股净资产由2005年三季报的1.99元一下子变成3.72元,增长86.9%。

  投资者认为此举违反会计准则,并因这个“年报利好”直接刺激了海航股价的飞涨。2006年5月8日海航股票在复牌当日大涨,至6月7日一个月内,股价从4月28日的2.39元上涨超过100%,盘中最高至5.18元,目前股价在4元左右。B股表现类似,一个月内涨25%。

  目前,量子基金控股的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viation Ltd)是海航大股东,持1.08亿股B股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4.8%,而据海航称新华控股未来也将由量子基金控股。按照复牌一个月涨幅25%计算,美国航空公司收益达818万美元,而新华控股以A股从来没到过的低位2元就获得7.5亿股,净赚也超过100%。

  对投资者的指责,海航董秘办负责人并不愿多谈,只是在电话中答复本刊记者说,因为公司定向增发已经获得证监会批复了,所以计入资本公积项下,这是有专门的会计师和审计师把关的!

  海航并不承认海南省证监局已经对其展开调查。该负责人坚称:“7月4日之前肯定能完成(定向增发)!”

  陈连余等投资者却不这样认为。“证监会总得给个说法吧?”代理律师李鹤说。

  小股东陈连余持有海航9.8万股,他的背后是一个持股量超过200万股的小股东团队,由于中国没有集体诉讼,陈充当了“出头鸟”,而且他是北京一个房地产业者,与海航不存在同业竞争嫌疑。本刊了解到,小股东们的阻击行动“蓄谋”已久,他们气愤于海航在定向增发从公告到表决过程中的“独断”方式,而矛盾的根源在于不满海航承诺于“6月30日之前完成”的股改方案和公司对中小流通股股东一贯强硬的态度。

  由索罗斯战略投资的中国第四大航空公司竟然因为简单的法律和会计专业问题而被人抓住把柄,海航后续的股改和定向增发可能真的要面临些许麻烦。

  海航软肋

  海航在2005年5月24日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定向增发决议:拟定向增发法人股28亿股,其中外资法人股不超过15.45亿股,其余为内资股;增发对象为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者,以及海外投资基金等;定价原则以A股定价基准日前20天平均收盘价的90%为上限;增发资金用于收购3家航空公司少数股权,组建海航集团,以及归还银行贷款等。

  这个定向增发方案随即将海航卷入舆论漩涡之中: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均达不到条件,且净资产只有12亿多元、总股本只有7.3亿元的公司,居然要增发28亿股!

  可是,这并不妨碍海航成为2005年因股改冻结再融资后惟一一家获批增发的公司。但是,定向增发获批的消息,海航并没有在任何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如期披露。小股东们直到2006年4月29日刊登2005年年报后,才赫然发现,原来定向增发已经获得证监会的批准。

  对于这件大事,年报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用了一段话描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50号”《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通知》,同意本公司增发不超过28亿股法人股。本公司于2005年10月与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新华控股”)签订《定向增发协议》,协议规定新华控股先向本公司以每股人民币2元进行增发7.5亿股,增资15亿元,并由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亚太中汇海验字【2005】001号验证。由于《定向增发协议》规定此次定向增发28亿股工作全部完成后办理增资、变更营业执照等手续,因此本公司未对投入的15亿元定向募集资金办理包含股权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增资手续。本公司将已收到的15亿元投资款暂在“资本公积-其他”项下核算。

  这段话,令隐忍待发的陈连余们终于找到靶子。

  与此同时,海航的定向增发方案拖了一年,终于等到证监会启动再融资。但这个时候董事会并没有在今年5月23日增发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之前,召开股东大会申请延期。

  海航在5月31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在会上,定向增发申请延期的方案虽然遭到陈连余等十余名小股东委托律师投票反对,但仍以超过97%的高比例通过。陈连余的代理律师李鹤回忆当时很为未能影响海航的增发感到遗憾,但他说,“以前都几乎没有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对于陈连余等股东关于信息披露、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质疑,海航董事会并没有给予清楚解释,只说:“我们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证监会文件悬疑

  本刊在调查海航定向增发案时,发现了一桩更为奇怪的事情:查遍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所有“证监公司字”文件,竟然找不到50号通知的文件,其公布的“证监公司字”文件从49号直接跳到51号,50号文神秘隐形!相关网页,甚至被陈连余的代理律师李鹤作为证据送到北京市公证处作了公证。

  据李鹤反映,他向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询问核实的结果是,自2005年5月24日海南航空做出拟定向增发股票的股东会决议至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从未收到过海南航空申请定向增发股票的申请材料,证监会发审委召开的发审会更从未审核过海南航空定向增发股票的申请。

  “而且, 50号文的文件代码并不是发审委的代码。从海航公告定向增发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开始,一直到年底,证监会发审委就没有召开过工作会议。发审委每次会议都是必须公告并且在公开信息中可查的。所以我们敢肯定海航增发没有通过发审委审批。”

  据了解,海航方面曾有过定向增发得到特批的说法,但是定向增发不通过发审委是否合法?根据原《证券法》第十四条及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规则、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包括向非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方式发行新股的申请,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依法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才可由中国证监会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如果发审委没有通过,为什么海航又说,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增发不超过28亿股法人股’?这到底是证监会的错还是海航的错?我们期待一个答复。”李鹤说。

  而海航董秘办负责人在电话里的答复是:“我们是上市部批复的。我们有专业法律顾问保证程序合法。”

  陈连余起诉证监会行政违规的其他行为还包括:

  一、根据原《公司法》(在证监公司字【2005】50号文件做出时有效)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海南航空在决定增发新股的2005年,并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必须具备”“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法定条件。

  二、海南航空向境外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而且面值总额已超过3000万美元,应当事先取得商务部和国务院的批准,证监会在未取得相关批准的情况下做出证监公司字【2005】50号文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定的审批程序。

  法院大门关闭

  目前,小股东高举着两个可能将海航定向增发“打回原形”的法律武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50号文件。

  但是,投资者的武器可能根本就没有用武之地,代理律师很担心能否走上正常的法律程序。李鹤没有到法院当面递交起诉书,因为这样可能当面被告知一些理由而不被受理,

  由于法院对股民起诉证监会案件有不予受理的案例在先,李鹤把起诉书邮寄到法院,至少这样在法律上构成了起诉的事实。果然,6月12日,李鹤到北京市一中院面询时,起诉书被退了回来。法院工作人员给李鹤的回复是:证监会的行为对陈连余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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