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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先控制后租赁 通运难脱逃废债之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6:04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中集集团先控制后租赁通运难脱逃废债之嫌

  本刊记者 赵燕凌/文

  企业逃废债已造成严重的金融和信用风险,国家正在完善法律法规,封堵逃废债之时,中集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参与通运改变其经营方式的系列操作被认为有促使通运逃废债之嫌。

  先控制后租赁:为逃废债创造条件

  “从2005年4月1日中集集团方面与通运签订租赁合同,已经开始侵占通运债权人的利益了,”通运债权方一位人士对本刊表示,“因为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中集集团已经托管通运45%股权,并更换了主要经营层,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对公司经营等方面控制。租赁通运核心资产,实际上是在利用关联交易和托管经营方式之便侵害我们的利益,方便企业逃废债。”

  据了解,中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托管通运集团持有的通运45%股权。2005年4月1日,扬州润扬物流装备公司和通运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将通运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堆场、办公和生活设施等租赁给润扬,并且部分设备可转让给润扬。因为当时润扬还没有成立,润扬的单一股东——中集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中集控股(BVI)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后来,润扬又和通运签订了租赁补充协议。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翟伟律师认为,如果中集集团对通运的托管附带有收购条件,即托管期间,通运经营和财务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中集即应履行收购义务,现中集设立润扬,并以之租赁通运资产,系因逃避收购义务的履行。那么,中集之行为,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嫌。另外,中集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依此租赁通运资产,亦让人疑其变相转移通运经营收益,倘确如此,其行为不仅是对通运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严重侵害通运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的利益,若通运亦参与其中,则其性质则构成政府严厉杜绝的“逃废债”。

  据了解,《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已经对企业逃废债的方式十分关注,其中重点指出:“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废债(主要是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金融机构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利用租赁、合资改制逃废债(组建新企业,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账悬空)。企业逃废债已成为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的一大隐患,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不仅无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助长破坏市场信用关系的恶劣风气,导致出现重大的金融风险。”。

  翟伟律师认为,对其租赁合同,通运董事会决议通过,从形式、程序上没有明显违反法律及通运《公司章程》。但租赁主体系中集所设立之全资子公司,而中集又托管通运多年,其中的关联性显而易见。但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我个人认为,通运的债权人对于中集的上述行为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租赁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分析,以及与托管经营或自营的优势所在、租赁价格的确定依据等。

  债权人利益被侵害

  通运的一位债权方人士说,通运核心资产被租赁,已经侵占债权人利益了。

  首先是标的的定价。现在合同双方约定,资产租赁年租金是546万元,合同期5年,每年将进行租金数额调整,以前一年租金为基础,上下浮动10%,设备大修费用由通运承担。“这个对价是怎样得出的?是否公平?2005 年整个集装箱行业利润率是不错的,546万元年租金是否有失公允?”

  其实,从中集集团托管通运的股权、到租赁资产,债权人的权利是被忽视了的。

  据公开信息显示,中集集团是2004 年7月托管经营通运,当时其债权人是中国银行,后者那时正计划将债权划归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资产管理部人士告诉本刊:2004年7月份我们去通运调查的时候,中集集团已经进入通运了,我们接受这部分债权是在2004年年底,他们的托管也没有知会信达。

  翟伟律师说:从公平角度上讲,我认为,除了资产本身的价值,还应综合考虑市场因素,以及生产能力、产值等。而从债权人保护上讲,租赁标的的定价,应考虑到该价格所产生的收益,应相比较企业原先自用时的收益。该租赁物范围包含了通运的大部分资产,且系通运的核心资产,该等资产出租后,通运自身已无法进行经营。而且,《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规定:“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资、拍卖、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贷款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必须进行严格细致的清产核资,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和变卖转让处理工作,有关银行必须参加。”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45条规定:“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46条规定:“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据了解,通运后来租赁资产,均未履行上述审批及金融机构参与,其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及实施力有待贷款银行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确定。

  为何通运还要向润扬抵押贷款?

  2006年1月,通运将价值2900万元的房产等资产抵押给润扬,这让债权人非常吃惊:因为该部分房产的土地早前通运贷款时已经抵押给了贷款行,该房产是2003年初建造,现在抵押给润扬,是润扬在抢先控制通运的资产。

  据了解通运、润扬和建行扬州分行2005 年12月3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通运为解决生产经营有关业务和问题,向润扬借款2000万元。根据通运的要求,润扬同意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分行向通运发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6年1—7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并且,通运支付润扬借款合法的其他费用。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从2006年1月至2008年7月。

  但奇怪的是,通运已经将几乎所有经营性资产都租赁给了润扬,几乎已没有生产能力,通运为什么“为解决生产经营有关业务和问题”而进行贷款?而且是否必须向润扬贷款?

  “听说扬州市有关部门正在做通运破产的预案,在测算,如果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成本到底是多少?”扬州的一位人士对本刊透露。如果真是这样,不排除润扬在通运破产前抢先控制通运资产。那么,这种行为的受益者是润扬,最终损害了通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按照抵押权的优先性,公司破产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

  “通运的股东、董事会利用他们的决策权、投票权将资产进行租赁、抵押都已经侵占了债权人的利益。”通运的一位债权方人士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中集及通运的上述行为,如果通运的债权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当然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债权,这势必造成通运的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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