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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年报被示非标意见 因投资收益告大股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0:0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东北高速年报被示非标意见因投资收益告大股东

  证券时报记者 李瑞鹏

  昨天,东北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600003)公布了2005年报,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报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除之前已经公开的关于银行存款去向不明问题外,东北高速又爆出东绥公司投资收益问题,并采取了法律措施,将大股东告上法院。

  股权转让未变更

  据悉,东绥公司是由东北高速投资6.24亿元与大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共同组建了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兴建、开发、经营哈尔滨至尚志高速公路。东绥公司首次注册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13.83亿元,东北高速占45.14%。公司成立后,东北高速即将应投入的资金缴付到东绥公司。

  经东北高速董事会2003年临时会议审议,公司以5000万元收购东绥公司3.62%的股权,并在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支付了收购股权款。

  目前,东北高速应持有东绥公司48.76%的股份。但至今,黑龙江省高速未提供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东绥公司也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约定投资收益

  哈尚高速公路建设期为2001年5月至2004年10月,在建设期不产生收费收益,为保证上市公司投资收益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文件规定了“在建设期按投资额的8.01%,采取政府补贴方式给予公司投资回报”。

  依据文件,东北高速2002年、2003年均收到该等补贴各5000万元;2004年取得了3000万元,2002-2004年三个年度共取得1.3亿元政府补贴方式的投资收益。

  2004年11月5日,哈尚公路建成通车、投入使用。投资之初,东北高速与黑龙江省高速签订了《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合同中明确“在经营期内,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收益水平,保证乙方(东北高速)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8.01%。”按合同规定,2005年度东北高速应该取得投资收益5000.56万元。

  管理不畅

  早在2001年5月14日东绥公司注册成立前,东北高速首届董事会200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就做出了向东绥公司派两名董事人选的决定,同年10月30日,在首届董事会200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上又形成了向东绥公司增派一名监事人选的决议,推荐给东绥公司。东北高速一直在为建立健全东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投资权益而努力。

  从哈尚公路通车开始,东北高速就多次以电话、发函、上门沟通等形式催促另一投资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尽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审计等规章制度。

  但东北高速的努力一直未得到另一投资方黑龙江省高速的认同和配合,东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至今未有建立,东北高速未能参与东绥公司的管理。

  索要收益

  2006年3月3日,东北高速派出财务、审计、投资等部门一行5人,对东绥公司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过调查,双方就会计核算方法、资产总额、贷款的决策审批程序、贷款主体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税金等问题未达成共识,东北高速无法认可东绥公司2005年度的经营结果。

  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东北高速提出对于2005年在东绥公司中的投资收益问题,仍应按原合同采取固定回报的方式予以补偿,之后双方再尽快组成专门机构处理东绥公司的问题,使之尽快走上正轨,按公司体制运行。

  2006年4月14日,东北高速收到黑龙江省高速的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交通厅黑交函[2006]23号《关于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投资收益的复函》,黑龙江省交通厅“不同意继续给予8.01%的固定回报。”但考虑到“由于东绥公司法人结构目前尚不完善,经营状况不佳,财务核算尚不规范,有些费用没及时入帐。”参照东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黑龙江省交通厅确定“2005年度你公司回报额为人民币450万元。”

  提起诉讼

  东北高速已经复函表明对此回报额不能接受,故截至2005年度报告签发日,其尚未解决投资东绥公司的收益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无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东绥问题,东北高速采取了法律措施。2006年4月15日,东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4月21日,吉林高院受理了诉讼。

  东北高速年报显示,截至2005年末,黑龙江省高速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6亿元,计划还款时间为2006年底,而清欠方式待定。

  <><李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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