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举牌G中百直接证据难觅 湛江投资者可否主张账户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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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0: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 周边 本报前期报道了“G中百举牌事件”,报道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一时之间,全国各地读者及相关专业人士纷纷来电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湛江一刘姓投资者来电表示,湛江平泰举牌G中百(000759)存在着不合规的行为,其幕
G中百的一位王姓股东对举牌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他认为,举牌G中百的如果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为G中百股东的他是感到高兴的,但湛江平泰商贸属新近成立,似乎专为举牌而来,且举牌行为是否合规有多处值得商榷的地方,不能不担忧湛江平泰的真实目的。 此外,也有投资者打来电话,对孙晨等15个账户的持有人表达了羡慕之情,认为这15个非实名账户的投资者“天上掉下了馅饼”,一夜之间拥有了巨额的财富。 非实名账户过渡期不属违规 资深法律界人士崔远洪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非实名账户的整顿正在进行之中,《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上来看,如果平泰商贸利用他人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并不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在证券交易实施实名制后,也即7月1日大限之后,再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就是属于违规行为。崔认为,在近期实施“拖拉机”账户的清理整顿后,这方面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记者在不少证券营业部看到,关于限期清理“拖拉机”账户的通知已经下达到各营业部,相关营业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非实名账户的整顿工作。一位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告诉记者,由于非实名账户是历史遗留问题,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出台至正式实施还有一段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各营业部的非实名账户基本可以清理完毕。一方面清理非实名账户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获得融资融券试点券商资格的必要条件,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对于平泰商贸通过大宗交易举牌G中百,崔还认为,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G中百的举牌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是举牌过程及行为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是否涉及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无法界定,因为目前的证据并不充分。 不当得利难主张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2月中旬“孙晨”系列账户中,除孙晨、何志平通信地址在北京西城区外,徐粤河、庄胜等其余13位股东均属于湛江人,这15人合计持有的G中百流通股高达1112万股。调查显示,徐粤河、庄胜等13人均不炒股,并不知自己的账户上存有数十万股的G中百股票,而这些股票市值目前高达几百万元。截至4月14日,徐金、庄胜、周月华、庄中红、庄中东、郑镇太等6人还持有G中百约386万股,这6人的证券账户市值累计仍有约3000万元。如众多投资者认为的那样,这6人难道立即就成为身价超值的百万富翁了吗? “如果非实名账户的持有人主张其账户上的权利,这种主张是不成功的。”崔认为,假如庄胜等六人主张近3000万元的权益,在法律属于“不当得利”,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他介绍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是否存在关联是关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在线的创办人邓江华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第86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邓认为,如果事实证明上述15人是存在关联关系的,2006年2月中旬因15人累计持有G中百1112.09万股,已超过G中百股份总数的5%,那么依据证券法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布,否则就是属于违规行为。但目前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15人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实地调查的资料显示,上述15人对自己的证券账户并不知情,那么其幕后必然有神秘的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操作。唯一一点需要证明的是,其幕后操控者是为同一人还是相互之间并不知情。 但是,一组明显的数据表明,4月10日至4月11日,上述15人账户中的9户将持有的G中百995.8万股股票全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平泰商贸,这其中又似乎暗含着某种默契。 不过,邓认为,不经他人允许,借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或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第17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上述15人能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拥有数百万元的巨额财富,邓认为,如果上述人员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户头被盗用,或者证明证券公司盗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则可以主张部分权利,但前提条件是需要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理论上可以获得权利 “具体细节不太了解,不方便评论。”知名律师严义明说。他表示,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上述15人通过逐步吸纳的方式合并持有G中百超过5%的股权,如果存在一个终极控制人,就必须予以公告。 对于上述15人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严义明律师认为,“理论上是可以的。”他说,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其账户上的股票属他所有,对名下股票进行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账户的资金来源可能不是其本人,但是行权之后将原有资金返还,这种权益主张是可以的。 目前,徐金、庄胜等6人的证券账户上仍有G中百约386万股,以这些账户入市时G中百的股价来估算,初始入市资金约2300多万元,而目前徐金、庄胜等人的账户市值已高达3000多万元,按照严义明律师的说法,对这批股票行权后,将2300万元扣除划归原资金注入方,仍可获得700多万元的“收益”,每人平均100多万元。 这100多万元虽不是很大的数目,但是对于居住在有30年房龄、面积狭小的房子里的徐金夫妇来说,应该是一笔十分意外的收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