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追债ST春都再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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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3:0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王斌 发自上海 ST春都(资讯 行情 论坛)(0 0 0 8 8 5 .S Z)昨日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司于18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下称“信达”)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根据公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下称“中行洛阳分行”)与该公司在2000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其提供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5.3625‰。 其后,中行洛阳分行又与ST春都四份借款合同,分别为提供借款1500万元、400万元、 1000万元、1000万元。 但ST春都除于2003年11月4日偿还了500万元贷款本金外,剩余贷款本金5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保证人也未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信达于2004年12月30日同中行洛阳分行签署相应协议后获取上述五份借款债券的。 起诉书中,信达要求ST春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关担保公司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今年3月29日,ST春都曾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1500万元和682.26万元利息。 根据ST春都2005年度第三季度报表,该公司主营收入同比减少26.39%,每股收益减少0.2166元,净资产收益率减少58.74%。迄今为止,该公司2005年报仍未公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