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案达成四点共识 涉讼金额高达5-6亿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2:0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此案的涉讼金额估计高达5-6亿元
与会律师欢迎和解,建议法院公布该案总标的 本报记者 岳敬飞 15日,从福州传出了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有着至关重要影响的声音。数十位东方电子案代理律师达成四点
东方电子案自2003年2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以来,已经持续3年多,目前尚未完成一起判决或调解。青岛市中院内部传出的统计资料显示,该案的原告多达6989名,大大超过了此前的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案、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案等。同时,据参与此案的多位律师估计,此案的涉讼金额高达5-6亿元。这使得该案无论在原告人数上,还是在起诉金额上,都成为了业界公认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 四点共识 基于此案的复杂性,15日,福建建达、名仕、元一、大佳等四家律师事务所在福州主办了“证券民事赔偿律师实务暨东方电子等案研讨会”。数十位东方电子案代理律师出席了会议,并达成下述四点共识的: 第一,司法解释鼓励双方调解,我们与会人员都对东方电子的和解意愿表示欢迎。 该案立案已经三年有余,不应久调不决。 第二,基于目前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诉讼总标的已经能够统计并确认。因而,我们希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正式明确虚假陈述揭露日,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该案诉讼总标的,以利于原告代理律师明确自己在和解中的地位。 第三,调解不应设置先决条件,且调解方案应在法院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基础上,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数。 第四,调解方案应切实可行,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应加入系统性风险因素。 据了解,这四点共识将通过正规途径,被送交青岛市中院作为审理参考。 核心问题 与会的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檀木林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法院必须正式明确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底是2001年9月14日,还是《上海证券报》公开报道该案的2001年9月25日,或者是中央电视台公开报道该案的2001年10月14日,又或者是其他日期。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因为这关系到一部分原告到底能够获赔多少的问题,从而可能会对整个案子的调解或判决造成一定影响。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文学认为,该案应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仅仅依靠6000多名原告所委托的代理律师,去和东方电子以及东方电子集团谈判,是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徐文学建议青岛市中院对涉及此案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一来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二来可以促进此案尽快解决,给期盼了多年的股民一个交代。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顾文江认为,该案所涉及的具体损失计算方法,可以是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方法具有很强的逻辑性。根据有关方面目前的统计数据,在该案中,顾文江所代理的原告人数和起诉金额均列第二位,因此,他的意见对法院有着重要影响。然而,又有其他律师认为,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算,比较简洁。 顾文江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事实上,通过这两种方法认定的损失数额,在此案中差别不是很大,但法院究竟采用哪种损失认定方法,对将来同类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表示,他正与青岛市中院沟通,希望能促成该案取得首次调解,从而推动整个案件的尽快解决。根据有关方面目前的统计数据,宋一欣所代理的原告人数和起诉金额均列第一位。 福州证券维权研讨会与会人员 法院系统法官2名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秘书长1名 福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1名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1名 来自山东、山西、上海、河北、云南、福州律师28名 证券业专业人士2名 股民代表8名 共43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