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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缺位 银广夏中小股东意难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集团诉讼缺位银广夏中小股东意难平

  ■本报记者 李晓晔 实习生 袁冲

  与安然美国公司倒闭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巨额赔偿相比,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的投资者似乎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接受民事赔偿调解比例突破50%

  据银广夏董秘禹万明11日提供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最新统计数据,已经明确表示同意与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调解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的诉讼金额已超过8000多万,超过了诉讼总额的50%。即原告每10元的诉讼请求金额将获得约2.2股,以ST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停牌前的收盘价1.69元计算,折合成现金为3.72元,赔偿比例为37.8%。他介绍,先后有4批代理律师来到银川签署和解协议;4月10日,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代理的126名原告与银广夏在银川签订民事调解书,涉及诉讼金额5302万元,是单次和解金额最大的一笔。禹万明告诉记者:“目前还有相当多的原告仍然在与公司和人民法院积极联系,预计稍后几天,和解金额还将上升。”但据中小股东代理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他已经将风险充分告知了所有的委托人,但是选择拒绝调解、继续打官司的投资者仍然为数不少。

  “这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陶雨生律师1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银广夏目前的状况分析,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的柏松华案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损失的,相比较而言,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更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继续诉讼法院不能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而和解银广夏则同意按照原告的起诉金额全额计赔。除此之外,判决后能执行的金额和时间无法确定。

  严义明认为:“这个结果不能算是一个正义的结果,而是采用拖的方式把投资者拖累了。银广夏案历时近5年,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审理,投资者花了那么多时间精力,已经疲惫不堪,迫不得已才接受这个和解方案。大家对这个结果都不满意,按市价算目前是赔偿了37.8%,但是除权后可能连20%都不到。”

  供职于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的一位投资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和很多投资者私下讨论都认为赔偿金额在90%比较合理,打个折也应该在60%—70%,而且要一次性付清。这和银广夏的和解价位差距太大,我们很难接受,可能还要接着打官司。”

  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的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则认为,即使胜诉了,银广夏现在的负债远远高于资产,而且已有多家法院冻结了其资产,必须面对一个受偿顺序的问题。要让银广夏拿出1个多亿的现金,去支付这部分赔偿金是非常困难的。非流通股股东借助这次股改,来推动此案解决,是希望银广夏的基本面能因此有一部分改善,进而实现多赢。因此希望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大部分原告及代理律师能表现出的理性态度。

  4月12日,即为双方最后谈判期限,最终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共同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难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不同主体的要求可能不一致。共同诉讼涉及的案件具有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法院在接受共同诉讼请求时比较谨慎。有的法院也存在增加审理案件数量的想法,对共同诉讼请求存在抵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的黄前松律师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说:“法院担心在代表人诉讼中形成群体事件,怕影响安定团结,所以宁愿拆分处理。”

  集团诉讼缺位增加了中小股东维权成本

  宋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集团诉讼制度,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很小。由于信息不畅、地域和成本等的因素,投资者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绝大多数投资者并没有提起诉讼,银广厦有约8万股东,股价下跌造成几十亿的损失,但是截止投资者起诉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最后时效,只有847个投资者提起诉讼,涉案总标的不到1.8亿元。起诉的人数、金额比例非常低,保护力度极其有限。

  “在代理银广夏中小股东民事赔偿的过程中,感觉法院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义明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排除了提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现在按照民诉法进行证券诉讼,法院都不会受理,司法与立法脱节。之前因为召集讨伐“德勤、科龙律师团”而声名鹊起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也代理了多位银广夏中小股东的诉讼,他也认为法院确实应该增加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力度。他说:“法院没有这种工作习惯,很多法官也不愿意受理这样的案子,因为多数法院按照法官的办案数量进行考核计发奖金,法官更愿意将人数众多的案件拆开分成不同的案件,增加了工作量,也就增加了法官的收入。另外,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太强也是维权的一大难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定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对这类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困难,可以通过及时下达批复、颁布司法解释文件予以解决。即使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应通过审理作出结论。证券投资者数量有6000万之众,如果他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了司法保护,那么对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郭锋认为,即便如此,在对违规上市公司的诉讼中,也很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制度。这样能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并能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黄前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目前只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制度相类似。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从参加诉讼方式看,我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权利登记程序,采取了“明示选择加入诉讼”方式,并且在代表人诉讼裁判效力问题上作了限制。美国的集团诉讼在群体成员范围的确定上采取了“选择退出规则”,即如果投资者未明确表示不加入,则自动诉讼且适用生效判决。“选择退出规则”是集团诉讼制度的核心。“选择退出规则”使集团诉讼包容空前规模的当事人成为了可能,使得原告方请求赔偿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收益,从而对被告人真正形成强大的威慑。

  为规范证券市场建言

  亲历银广夏案将近5年时间,很多代理律师切身感受到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短处。陶雨生认为,要加快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以身试法之人不能成为一句空话。另外要尽快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想方设法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如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等。

  宋一欣认为,应当根据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修订和完善已经实施了几年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他建议考虑取消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前置条件文件,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惟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法院判定;将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义确定得科学些,与证券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骤然变化相联系。

  宋一欣说:“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证明,目前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共同诉讼制度,无论人数确定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还是人数不确定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制度,都不适应现行证券民事赔偿实务的需要,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修改并激活《民事诉讼法》是当务之急。”严义明说,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够加大投入,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希望有更多的律师站出来为推动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进程做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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