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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民事赔偿谈判获突破 原告接受和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10:37 证券日报

银广夏民事赔偿谈判获突破原告接受和解

  部分原告接受和解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李立平

  距离最后期限4月12日仅2天,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现为ST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庭外调解又有了新的进展。昨日,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
雨生律师代理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126名原告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签订了民事调解书,接受银广夏提出的每10元诉讼标的赔偿2.2股ST广夏股票,此126名原告涉及诉讼金额53021704元。

  据陶雨生律师介绍,原告和解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因为中小投资者方面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损失,而银川中院已判决的柏松华案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损失,相比较而言,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更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继续诉讼,法院不能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而现在和解,银广夏同意按照原告起诉金额全额计赔;其次,债权实现时间不能确定,即判决后何时能执行回来,能执行回来多少,或能否执行回来无法确定,也就是说继续打官司的结果并不一定就比和解的结果好;第三,解决

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后,能够使银广夏有更多的实质性重组的机会,这样可以使原告获赔的银广夏
股票
升值,原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陶雨生说,银广夏案历时近5年时间,原告抓住银广夏利用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民事赔偿的机会,经过多轮艰苦谈判,终于实现和解。他认为以下几点急待加强和解决:一是加快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以身试法之人;二是尽快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三是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如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等。

  记者采访银广夏总经理、副董事长金爱军后获知,目前与银广夏签定民事调解书的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已超过了8000多万,大约为全部诉讼金额1.7585亿元的一半。其中,包括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上海股民杨某等两位投资者标的合计69.88万元,还有由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0位投资者的诉讼金额大约2000多万元,以及由陶雨生律师代理的126名投资者的诉讼金额5300多万元。

  作为一直是业内焦点的银广夏证券民事案,将小股民的证券民事赔偿一并纳入股改,银广夏算是开创了先河。3月13日,银广夏的股改方案正式通过。根据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在股改方案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即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

  随后银广夏发布公告称,非流通股股东愿意代ST广夏偿债的底线是3934.5万股的资金额,也就是说,大约每10元诉讼标的赔偿2.2股ST广夏股票。中小股东获赔的股份全部来源于参与谈判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实施的1年后可上市流通。

  据悉,4月12日将是庭外调解的最后期限。截至昨日,大约有500多名由严义明律师代理的原告还没有与银广夏达成和解,这部分原告的诉讼标的大约为8000万元。金爱军表示,在最后期限前,如果还有投资者不接受这个和解协议,那么,他们将把剩余的股票按比例追送给现在的流通股股东。

  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的代理人张岩律师表示,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大部分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对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以股份抵偿的和解方案表现出了理性态度,为和解取得较大进展提供了基础。非流通股股东希望所有尚未与公司达成和解的原告,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全面分析不同选择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和机会,接受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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