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科龙股东代表诉讼代理权倡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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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23:1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关于公开征集科龙电器股东关于科龙电器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提案权、表决权和股东代表诉讼代理权的倡议书 尊敬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各位股东: 你们好!
鉴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2002年度至200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失败,且给科龙电器股东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科龙电器股东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涂勇律师现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科龙电器股东关于科龙电器股东大会提议权、提案权、表决权和股东代表诉讼代理权,现发布倡议书如下: 一、如公开征集到的科龙电器流通股股东持股数超过科龙电器总股本的10%,本律师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代表上述股东向科龙电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如下提案: 1、由科龙电器向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诉讼; 2、对科龙电器获赔所得的金额作为公司股东的赔偿基金; 二、如公开征集到的科龙电器流通股股东持股数超过科龙电器总股本的3%,而不足10%时,本律师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代表上述股东在科龙电器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将上述2项要求作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三、如公开征集到的科龙电器流通股股东持股数超过科龙电器总股本的1%,而不足3%时,本律师将代表上述股东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科龙电器监事会向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诉讼。 如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征集人为科龙电器的利益,将以上述股东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勤华永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对科龙电器予以赔偿,获赔的金额作为公司股东的赔偿基金。 本律师认为,上述倡议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请各位股东慎重考虑,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涂 勇 律师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681035 电邮:lawyer_ty@tom.com 地址:南京市大光路49号 宏鹰大厦13楼 邮编:210007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