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清欠进展应在两日内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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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8: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深沪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清欠进展应在两日内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媛媛 本报讯 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本年度新增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也应当
通知规定,截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收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的,或实施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案的,或董事会对已制定的清欠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就清欠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个方面:其一,本次清欠前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本次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其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是否能够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其三,如存在清欠方案调整的情况也须及时披露。 通知强调,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占用余额中扣除。 深交所:上市公司需报送清欠时间表 本报讯 昨日,深交所发布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就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报送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 该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以确保在2006年年底清偿完毕。 另外,截至该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按相关要求向深交所有关部门重新补充填报、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张媛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