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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被起诉 科龙及原高管可能被追加为被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7:03 第一财经日报

  起诉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新《证券法》

  本报实习记者 史启宇 本报记者 李晶 发自上海

  3月29日,科龙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下称“科龙”,000921.SZ)部分股东把德勤推上法庭,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首次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而原告依据《注
册会计师法》起诉,也是一个新的试验。虽然此次被告只有德勤,但从目前情况下来看,科龙以及顾雏军等原高管人员依然存在追加为被告的可能。

  起诉依据

  德勤共为科龙审计了2002~2004年三年年报,而2003年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告代理律师涂勇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从这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德勤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其涉嫌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这也是我们控告德勤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起诉德勤的法律依据不是2003年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而是《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

  对此,涂勇表示,按照司法解释,《若干规定》是当时作为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及审理依据,然而本案与此情况不同。“首先,这个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发生的,这也就意味着股东在此类案件追究相关民事责任的自由权更大,例如股东代表诉讼等;其次,被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民事侵权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起诉,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曾代理股民诉讼*ST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000557.SZ)、*ST圣方(资讯 行情 论坛)(000620.SZ)、三九医药(资讯 行情 论坛)(000999.SZ)等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原告之所以没有将《若干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是因为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为前提。”业内人士指出,法院是否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立案,这将会是一个全新的试验。

  科龙或被追加为被告

  与此同时,业界人士对“科龙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为何未将科龙追加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颇感质疑。对此,涂勇解释:“现在我们要追究的不是虚假陈述的责任,而是审计责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德勤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理应准确、真实地做好审计报告。”“至于追加被告一事,如果该案没有被法院受理,我们不排除将科龙追加为被告来起诉的可能。”

  宋一欣认为:“科龙本身、顾雏军等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独立董事都可作为追加被告。”

  他指出:“首先应该追加的就是科龙本身。科龙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相关法规,这属于虚假陈述,应该负会计责任,因为会计报表是由科龙发出的;其次,应该包括顾雏军等高管人员,他们因未尽职而使财务报表出现虚假情况,没有尽到义务。另外还应该包括科龙的独立董事,他们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致电德勤,有关负责人员表示对此暂不发表意见。按照规定,法院在收到诉状之后,会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律师提醒

  目前,有不少投资者要求起诉科龙和德勤。宋一欣提醒:“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些股东等证监会下达了处罚决定之后再决定是否起诉更为妥当。此案对投资者而言很有意义,对他们后面的行为会有一定的指示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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