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 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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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6:54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记者 王妍 事件 3月29日,科龙的一位小股东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要求其公开道歉和赔偿。根据该案的代理律师涂勇对媒体所出示的诉状,2004年4月19日,被告(德勤华永会计
直到2005年8月2日,证监会对外公布: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这才知晓科龙2003年年报不真实,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记者行动 通过对业内律师以及有关专家的采访,记者了解到,本案的“新意”主要是相对于近年来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解决的同类案件而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媒体从业人员与其他虚假陈述人联手“黑嘴”也将被追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可能成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人”除了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 该司法解释中同时设置了“前置程序”,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要依据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本案中,由于科龙目前的偿债能力并不乐观,事实上已有许多小股东向律师咨询了将难脱干系的德勤作为被告的可能,不过,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等待处罚结果就成为了必须。 而还有一位业内律师向记者这样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使情况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根据新《证券法》第173条,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与旧法相比,在原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上,新法引入了过错推定原则,“也就使这一条款更具操作性。”那么,被豁免了举证责任的小股东是否还必须等待前置程序的完成呢?正是这一问题引出了备受瞩目的德勤讼累事件,而将继续沿用原有司法解释还是根据新《证券法》来解决问题也正是本案的新意与影响所在。 该案代理律师涂勇对媒体特别强调“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市场一个比较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例,是投资者跨过科龙电器直接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而要求赔偿,而且是以《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作为诉讼依据,这为以后同类型的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参考,是一种大胆尝试。” “假如原告起诉德勤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案件就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德勤需要充分举证以表明自己在科龙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该案件也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开拓性案件,为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开创了一个先例。” 记者行动 据记者目前所能掌握的情况,此案法院是否受理还在研究之中,将在七天内做出决定。 大部分专家与学者对该案件寄予了高度关注。有人对于依据新法解决案件的操作性提出了担忧,认为司法解释有关前置程序等规则的设定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易于操作,已经经过实践的检验,同时也能避免审理与行政处罚结果的冲突等,“该案有可能最终还是依据原有规则。” 也有人提出,这个案件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界定,例如,如何判断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等,还要依据会计师准则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法》与《证券法》应如何衔接还有待相关部门的明确。” 其实记者认为,无论是新法,还是旧规,科龙与德勤都难逃最后的审判,这个结结实实的教训相信足以警戒“后来人”。而市场规则的确立与健全,从来都是在实践中成熟的,在摸索中前行的,无论如何,德勤案结束了原地立定,踏出了新的一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