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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大股东谈赔偿底线 3934万股已是支付极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9: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广夏大股东谈赔偿底线3934万股已是支付极限

  本报记者 李容

  每10元获赔2.2股,只剩22天的选择时间。对于*ST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00055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有原告中的中小投资者来讲,确实难以选择。

  为了提高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沟通的效率,继北京的首轮协商谈判之后,*ST广夏
的五大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宁夏综投、深圳广夏、广东京中投资及培鑫投资)作为参与谈判股东,特别约了本报记者,阐述了此次协商谈判的方案与底线。

  据了解,此次参与谈判的非流通股股东开出的协商方案是:参与谈判股东将按比例支付总计不超过3934万股的*ST广夏股份作为诉讼赔偿。按照目前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相当于平均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支付约2.2股*ST广夏股份。中小股东获赔的股份全部来源于参与谈判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股,股改实施的1年后可上市流通。公司方面表示,3934万股已是非流通股股东所能拿出的最大限度,而且大股东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对*ST广夏下一步的重组也较为有利。

  参与谈判股东表示,非常希望诉讼原告能理性地、现实地看待此次的协商谈判。即使在限定的期限内不能与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全部原告达成一致,也将向部分达成协议的股民按协议数字支付赔偿股份。若诉讼原告不接受,22天后,非流通股股东将按承诺比例将这部分股东追送给现在的流通股股东。

  *ST广夏与参与谈判股东就诉讼协商与获赔手续方面作了明确提示。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起诉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须其他原告的同意即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与参与谈判股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在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有关各方将于2006年4月12日之前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谈判股东特别强调,非流通股股东不是此赔偿案的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代替公司向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履行任何法律义务,希望包括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着眼于*ST广夏未来的发展,共同实现各方共赢。如果中小投资者诉讼通过本次协商谈判得到解决,*ST广夏的基本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这种改善也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获赔

股票的股价提升。如果协商未果,中小投资者更应权衡继续诉讼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其中包括时间因素、诉讼成本因素,以及在*ST广夏目前的财务状况与法定偿债顺序下,*ST广夏是否具备足够的财产向原告偿付的风险。

  *ST广夏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69元,涨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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