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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海虹控股10送2.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8:4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潘霓

  今日,吉林化纤(000420)、大地基础(000426)、海虹控股(000503)发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方案以送股为主,吉林化纤10送2.8股,大地基础10送3股,海虹控股10送2.5股。

  吉林化纤:10送2.8股

  吉林化纤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8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5438.88万股股份。

  公司目前尚有部分表示不同意或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及股份处于冻结、质押状态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化纤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法定锁定期满后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化纤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化纤集团的同意并由吉林化纤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大地基础 :10送3股

  大地基础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6275804股股份作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的对价。

  除法定承诺外,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富龙集团及鑫泰资产承诺:“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同时声明:“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公司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富龙集团特别承诺: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宏源证券及信达资产并未明确表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控股股东富龙集团承诺将代为宏源证券及信达资产垫付股权分置改革所支付的全部对价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宏源证券及信达资产所持有的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向富龙集团支付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或者经过富龙集团同意。

  为了解决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富龙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富龙集团承诺:1)保证今后不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2)保证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现金或资产的方式偿还2005年底经营性占用资金38018062.55元(以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数为准),并将所持有的公司2000万股股权办理担保冻结手续,若不能在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则将通过拍卖冻结股权的方式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3)保证今后发生的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在正常期限内结算。

  海虹控股:10送2.5股

  海虹控股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合计送出75433841股股份,其中中海恒送出22459018股股份,除中海恒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送出52974823股股份(每10股送出2.19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①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②中海恒承诺同意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止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权权属存在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当向中海恒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支付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

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日为止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并取得中海恒的书面同意。

  ③海发行清算组(富南国投)、云南国投承诺以执行对价安排后所持剩余股份依次代为垫付中海恒执行对价安排及履行代为垫付承诺所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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